2010-02-25 10:26:18kappa

我們為什麼要抗議→台北動起來!抗議北市府、會性別歧視公文

公文原文:
主旨:
請各校加強瞭解並督導社團活動,防止假社團名義誘導吸收學生從事不合宜之同志交誼活動,以維護學生健康適性發展,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民政局99年1月28日北市民人口字第09930418200號函有關臺北市議會民政委員會審查99年度地方總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案-同志公民政策附帶意見辦理。
二、臺北市議會民政委員會審查99年度地方總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同志公民政策附帶意見摘要如下:「請研議如何防止高中、職(含)以下學校社團,假藉該社團名義誘導吸收學生從事同志交誼等活動,以保障學生自然適性之發展空間。」
三、請各校加強瞭解並督導社團活動,防止假社團名義誘導吸收學生從事不合宜之同志交誼活動,以維護學生健康適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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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能夠想像這個公文的來源,有可能是確實得知某學生同志社團進行不恰當的活動,但這個公文內容實在是太誇張了!

學生社團活動是否「合宜」與同志性質根本無關,今天就算是「棋藝社」、「吉他社」等其他社團舉辦交誼活動,難道學校就不用善盡「督導」之責,可任其「假社團名義誘導吸收學生從事不合宜之交誼活動」?
更何況公文內第二項說明擺明了違反「性別教育平等法」多項條文的內容,教育局怎能依此謬論發公文要求各校配合!於理無據也於法無據!

「性別教育平等法」(法規連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67
第二章第十二條:
「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學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
   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以及
第十四條:
「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學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依據這些條文,學校應積極主動協助性別處境不利之學生,並給予公平的學習與活動環境,其中所說的「不利處境之學生」當然包含同志族群!

教育局此則公文根據「民政委員」無知的言論而發,不但違反教育的基本精神,狠狠打了中華民國教育單位一個耳光,更是大開民主倒車。

此則公文不但抹煞同志辛苦爭取的生存空間,更好笑的是,居然是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發。這個台灣首善之都的教育局,這個自稱營造同志友善環境的馬總統長年執政的地區,欠我們一個公道。

我希望同志們能有更積極的作為,不要只在網路上罵爽的就好,透過任何你知道的管道,去反應給執政官員,去反應給媒體,去喚醒社會上的良知,打醒北市教育局這顆迂腐的笨腦袋。

我覺得很傷心,這則公文對我所付出性別教育的努力潑了一盆冷水。但我讀的是教育不是法律,我希望有讀法律的好朋友能幫我修正以上的說法,讓我們能更振振有辭的依法而論北教局的錯誤。

我期待我們得到的不只是「更正版的公文」,更是一個更明確的「道歉」;讓因北教局而起的性別歧視,可以得到明確的平反。

乞求同志社群能有更積極的作為,或者大家集思廣益,一起對抗社會無知。


                                kap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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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教局回應文章:「教局長:防誘騙 非反同志」(連結: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2/5438532.shtml

文章提到:

「主管同志相關業務的民政局長黃呂錦茹說,此決議主要是針對未成年學子,在性別認識模糊之時,避免有社團以同志名義去影響學子,或推銷用品等。」

「李慶元指出,他尊重同志族群,但反對在未成年學生性向未成熟前,社團假借同志藉口,以外力誘導,否則對家長、孩子都不公平。

這項附帶決議在民政委員會通過,但送到大會審議時,遭到多位議員反對,當時議長吳碧珠裁定擱置,最後並未通過,後來市府基於尊重民委會決議才發出公文。」

質疑一:主管同志相關業務,卻很天真持「同志後天論」的呂局長,是否應受再教育?

質疑二:為何市府決定根據「未通過審議」之決議送出公文?有必要這樣「尊重」民委,卻以「踐踏」同志人權為代價嗎?

至於明顯對同志無知或恐懼的李議員,我對他不抱期望。請各位對同志友善的朋友對這位議員說No,淘汰不適任又製造性別歧視的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