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述恩觀點】台灣新法治典範:民進黨高興就好
【陳述恩觀點】台灣新法治典範:民進黨高興就好
5月4日大法官公布第147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駁回立法院反綠陣營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釋憲聲請,理由是令人跌破眼鏡的釋憲人數不足。
究其理由,在於大法官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中所謂的「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的解釋認為立法委員一定要參加審查程序並投下反對票,才算是有「行使職權」。
而把向來在立法院中用各種質詢、審查機會反對前瞻計畫案極其用力、但最後孤臣無力回天憤而不出席的高金素梅委員排除聲請人之外,從而未達法定之三分之一門檻。
如果我們對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職權」行使的內容,不只包括對法案的審查、討論、表決,對總統提名的候選人審查、詢問、表決,也包含對政府官員的聽取報告、質詢等等。
所以當這些學富五車、著作等身、國內法律學術或實務界翹楚出身的大法官們對「行使職權」一辭用最狹窄的「有無參與(最後)投票」認定時,怎麼不讓我們唸法律的人感到驚訝?
儘管司法院許宗力院長稍後跳出來為自己喊冤,說他沒有改變見解,是「大法官們議決的結論」,言下之意,雖然他(可能)感到無奈,但(其他)大法官們的票數較多,他也只能兩手一攤。
別忘了,現任15位大法官中有7位大法官是105年民進黨完全執政後,立法院民進黨團全力護航下通過的,其中不乏高度爭議的人選。
同一天(5月4日)晚上,臺灣「享譽國際」保外就醫的政治貪污犯前總統陳水扁先生,精神很好未見病容的以「申請參加義賣藝術品活動」為由,出席凱達格蘭基金會募款餐會。
之前因為多次有爭議的參與政治活動,這次臺中監獄訂出四不原則「不上台」、「不演講」、「不談政治」、「不受訪」,結果他因為被要求「不上(講)台」,所以站在肥皂箱上;因為被要求「不演講」,所以「餐會致詞8分鐘」;
至於由前副總統呂秀蓮,以及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陪同下出席大家心知肚明什麼顏色的凱達格蘭基金會餐會也有辦法「不談政治」,我們就姑且從寬相信吧?
最後看回到連續劇演了一整季四個月的臺大校長當選人、前馬政府時代擔任政務官的管中閔院士被教育部駁回一事,反管學者、教育部自己從沒有寫出迴避義務的各級法律、命令、校內遴選規則中「找出了」遴選委員或當選人的「迴避義務」;
從對公立大學校長遴選結果沒有「核准」字樣的大學法條文中,幫教育部「孵出了」教育部的「核准權」(不過公文裡又不敢明文寫「不准」);
更令人感到神奇的,只因為大學校長不太可能親自上講台「教學」或進實驗室做「研究」,就被說成「與大學教學、研究沒有直接關係」所以「與大學自治無關」,從而大學校長遴選事宜不屬於「大學自治事項」,所以教育部「插手」有理,臺灣大學無病呻吟!
甫上任就醜聞一堆的教育部長講這種話也就算了,(照理說?)國內最會唸書的大學生-臺大學生也有把教育部的胡言亂語奉為圭臬者?!
當然我們都可以說這些是各自獨立的事件,每件事最終決定的人都不同。但如果我們一旦把這些故事串起來,就可以看出臺灣現在的潮流。
首先,我們很難不用政治的「有色眼鏡」這些看似無關卻都導向同一結論:不只顏色要對,而且人選也要對。
所以民進黨的錢坑法案,可以用最狹義的法律解釋擋下司法程序。連最該超然中立大法官都幫忙護航?而且凡事若與官司纏身,卻無罪可定的馬前總統有關,都是壞人。
所以馬政府時期的政務官一定不能當臺大校長,還莫名其妙的生出了一堆「法律沒寫的法律義務」。
至於那位有罪判決定讞而且不止一案、國際認證的貪污犯陳前總統,不止在朝各大人物都去輸誠,一遇到他法律條文不止對他網開一面,還可以從寬解釋,就算違反了還都有無數次的「下一次」。
不知道國內的法律系教授以後要怎麼教學生法律解釋?其實也很好教,凡是不利民進黨的事項一律從嚴解釋(大法官說的),凡是綠營不喜歡的人選,沒有法律義務的義務也都是義務(教育部說的),至於遇到民進黨的人選,就算判決有罪,監獄還是可以會把你放出來隨心所欲的(法務部默許的)。
英美的「法治」(Rule of Law),德國的「法治國」(Rechtsstaat)到了偉大台灣都變質。一言以蔽之,民進黨高興就好!
上個世紀的英國人作家喬治·歐威爾(Animal Farm)實在是先知,他寫的書至今仍然一再應驗在臺灣社會:
「所有動物生來平等,但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平等。」(All animals are equal, but some animals are more equal than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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