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29 19:12:05綺羅
荷蘭、台灣《勞基法》兩樣情 網友嘆:天差地遠
荷蘭、台灣《勞基法》兩樣情 網友嘆:天差地遠
- 2017-11-29 13:20:00 上報快訊
一例一休議題鬧得沸騰,近期有不少勞工團體、護理人員等紛紛走上街頭爭取勞工權利。一名叫Leven的護理師把自己在荷蘭生活的點滴記錄在臉書上,26日Leven分享荷蘭的的勞基法規定,以一名荷蘭的護理人員為利,工會嚴格要求,「夜班不能長於10小時,且小夜下班後,下一班必須至少間隔11小時,大夜下班後則需至少有14個小時的休息時間,才能繼續輪下一班。」跟台灣相比簡直大相逕庭。
Leven在臉書指出,荷蘭醫院工會全職是每周工作36小時 (每年1878小時),也就是護理人員不能簽每年超過1878小時的合約,「超過就是違法」。但在人力短缺情況下,員工可以主動提出想要每年2087小時 (每週40小時) 的合約。這部分雇主不得強求員工,而是員工考量個人身體及經濟狀況後,由員工主動提出要求,跟台灣「勞資協議」後加班的假議題完全不同。
而目前台灣《勞動基準法》所保障護理人員工作時數為,「每週工作不得超過80小時」,而部分科別的護理人員每週工作時數更接近100小時,超時工作讓許多醫生直呼:「我們也是人。」
「輪班制的工作還需要調時差,醫護過勞的結果就是增加工作疏失風險,醫病兩敗俱傷。」一名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護理人員連若馨15日在記者會上控訴。她還說,醫護早就是高工時行業,雖然表定工作時間只有8小時,「但因工作需要,每天都要提早1小時上班,加班更是常態,有時午夜12點下班回家後,早上8點又要到醫院上早班,休息時間不到8小時。」
根據Leven的臉書,荷蘭工會規定,連三個夜班後,「護理人員至少要休息46小時才能再排班」。最多可以連七上班,但只要七天內有一天是夜班,連七就是不合法,所以荷蘭很少有人連七,更不要說台灣的連十休二了。
許多網友留言感嘆,「在台灣不用想,不累死你,算你命長」、「台灣人力不值錢」、「勞工環境天差地遠」。
此外,根據荷蘭工時法規定,對於成年以及為人父母的勞工,規定每168小時週期(一週)中享有36小時的休假,或者336小時週期(兩週)中72小時的休假。「原則上週日不得要求勞工勞動,但合乎一定條件,得以其他工作天休假取代之。」
另外,Leven在臉書上說,以前剛來荷蘭時,覺得自己耐操好用,現在完全不這麼想,「因為權益要靠自己爭取,要為自己發聲,不能委屈求全。」(林諱君/綜合報導)
Leven在臉書指出,荷蘭醫院工會全職是每周工作36小時 (每年1878小時),也就是護理人員不能簽每年超過1878小時的合約,「超過就是違法」。但在人力短缺情況下,員工可以主動提出想要每年2087小時 (每週40小時) 的合約。這部分雇主不得強求員工,而是員工考量個人身體及經濟狀況後,由員工主動提出要求,跟台灣「勞資協議」後加班的假議題完全不同。
而目前台灣《勞動基準法》所保障護理人員工作時數為,「每週工作不得超過80小時」,而部分科別的護理人員每週工作時數更接近100小時,超時工作讓許多醫生直呼:「我們也是人。」
「輪班制的工作還需要調時差,醫護過勞的結果就是增加工作疏失風險,醫病兩敗俱傷。」一名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護理人員連若馨15日在記者會上控訴。她還說,醫護早就是高工時行業,雖然表定工作時間只有8小時,「但因工作需要,每天都要提早1小時上班,加班更是常態,有時午夜12點下班回家後,早上8點又要到醫院上早班,休息時間不到8小時。」
根據Leven的臉書,荷蘭工會規定,連三個夜班後,「護理人員至少要休息46小時才能再排班」。最多可以連七上班,但只要七天內有一天是夜班,連七就是不合法,所以荷蘭很少有人連七,更不要說台灣的連十休二了。
許多網友留言感嘆,「在台灣不用想,不累死你,算你命長」、「台灣人力不值錢」、「勞工環境天差地遠」。
此外,根據荷蘭工時法規定,對於成年以及為人父母的勞工,規定每168小時週期(一週)中享有36小時的休假,或者336小時週期(兩週)中72小時的休假。「原則上週日不得要求勞工勞動,但合乎一定條件,得以其他工作天休假取代之。」
另外,Leven在臉書上說,以前剛來荷蘭時,覺得自己耐操好用,現在完全不這麼想,「因為權益要靠自己爭取,要為自己發聲,不能委屈求全。」(林諱君/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