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16 12:29:54我喜歡你叫我寶貝

眷口數第3口以上,免繳健保費

眷口數第3口以上免繳健保費
>
> 是真的有些公司人事不知.我也是自己爭取來的
>
> 第 十九
條  前條被保險人及其每一眷屬之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
開辦第一年以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繳保險費;第二年起,依第二十條規定重新評
估保險費率
> 如需調整,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本保險實施後,前二年盈虧,由中央撥補
> 前條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9條請諸位參考之
> 我有求證健保局.確實是眷口數第4口免繳健保費
> 超過3人時免繳健保費.畢竟錢不好賺阿
>
>
這是真的事,因為我的健保內含我父母、老公及兩個幼齒的兒子加上我父母的
戶籍在台北市,超過65歲的人又可每月退610所以我的保費僅收600多元而已
>
健保附加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被保險人繳多少附加眷屬的保險費就
是多少,但附加眷屬超過3人的保險費以3人計收.所以當兄弟姐妹之間對於父母的健保
應依附在誰身上時可考慮誰的健保保費比較低
> 誰的配偶、子女及父母附加後會超過
>
因為超過3個人的部分並不會收費的請告訴妳周遭的朋友,讓權利給每一個人
都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