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0 21:34:27蔡玉雯教授-寓怜老師

客人分享文章: 掉了手機絕對絕對不要先向電話公司商停話 。。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
 
掉了手機絕對絕對不要先向電話公司停話
 
做錯流程差很多 :::::::
 
1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3
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
法律規定的 )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 ........(
電信法第56 )

太晚知道這訊息了
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
反正好人很好欺負..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也不敢有啥動作
 
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 .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話 .
向系統業者 (中華電信) 停話(業者在 12小時後才停話).
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
業者也沒在第一時間告知我們要去警局報遺失
 
一直到一個月後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
並說若我們不繳 .他們要呈到警局去..... 而後等了快半個月在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
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查阿查.....半個月又過了
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
 
電信警局說電信業者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停話..我們也沒立刻報遺失 (那時哪知道啊 )
這中間的通話費必須也是要由我們這些消費者付費 (還強調這是常識ㄟ )
只要找不到兇手....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
不繳的話會移送..自動扣你的薪水
反正你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 .........
還很好心的說 ~~~頂多~~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 所撥出的費用 . 由業者自行吸收 .(約六千元 ).......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