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7 00:47:35YuYu
數位內容觀察筆記1
從2002年政府開始提出兩兆雙星的遠景之後,數位內容產業逐漸受到注目,尤其是在網路泡沫化之後,身為雙星之一的數位內容,更以數位+內容的號召力,吸引一大群革命先鋒的投入,產生了另一股0與1的熱潮。2004年,數位內容產值逼近2200億,加上今年政府祭出五年200億的投資利多政策,這顆星的光芒似乎更加耀眼,2006年台灣的目標是成為亞太數位內容中心與華人市場主要提供者,產值預估為3700億。
但是,事實的真相又是如何?兩百億的大餅又有誰可以有能力拿下?1500億產值增額的市場又在哪裡?讓我開始思考這些問題的契機,是在行政院開發基金投資數位內容產業計劃說明會中,由一位自稱李敖同學的老先生向數位內容產業推動辦公室主任所提出的一個基本問題:數位內容產業的創新與創意有什麼不同?當時,學者出身的主任,滔滔不絕地解釋:創新是存在於兩種技術的交界上,而創意則必須從生命中的感動挖掘。解釋完畢,立刻獲得在場業界人士的熱烈掌聲。然而,這種現象的發生,其實是對數位內容的一種迷思。
數位內容的創新,應落實事業模式與創意的結合。
以OECD的定義,創新是一個反覆的過程,是將一項以技術為基礎的發明找出新的市場與機會,經由開發、生產與行銷,力求此發明商業化之成功。所以類比到內容或創意產業,創新即是將生命中感動的創意,找出新市場與服務機會的商業化過程,同時,創意必須要具有新穎性與原始性。簡而言之,內容產業的創新,是出現在事業模式與創意的交界當中。如果台灣還是以技術作為出發點,並誤解了數位內容其創新的本質,可能導致台灣數位內容業者進軍國際的遠景,終究還是美夢一場。
基本上,不是所有創業家都了解自己的創新在何處!在眾多數位內容募資相關說明會當中,最常聽到的問題是該如何證明產品的獨特性或者具有國際指標性意義?或者是不會畫產業魚骨圖或是專案管理時程表該怎麼辦?這些問題不僅反映出由技術或創意出身的創業家們,與管理或金融界掌握資源的專家和長官們之間,存在著一道深不可測的鴻溝;更突顯以製造思維來評斷內容產業的侷限。縱然如此,現實卻是很殘酷的,因為只有能清楚闡釋創意如何與事業模式結合的公司,才能從眾多競爭對手之中取得有限的資源。
懂的語言轉換,創新才能換創業基金!
數位內容的資產與獲利能力,絕大部分是根植於其無形資產上,所以完整的鑑價制度仍是目前業界急欲找尋的解決方案。但是回歸到最基本的企業經營上,資源分配者所重視的仍是事業模式的嚴謹程度。由於數位內容產業多半屬於新創事業,在管理制度與產業前景尚未成熟之時,很難將一般募資的主要原則重點,轉換在事業企劃書中。如銀行審核貸款主要不脫離:借款戶、資金用途、債權保障、借戶展望與退款來源等五大原則,但很少創意達人或技術專家可以將上述之金融語言,經由自己轉換成經營團隊、財務管理、營運管理、市場規模與風險管理等事業模式的五大元素。加上受限於無形資產評估公正性的疑慮,與銀行的保守作風等因素,讓許多擁有不錯創意的事業計畫一一石沉大海。
有鑑於此,政府也開始籌辦一連串數位內容產業投資輔導機制。以行政院開發基金為例,申請企業透過數位內容辦公室的輔導,並且通過面談與簡報兩關,即可由經濟部的投資輔導小組評估審核。如此簡化的流程,可降低創意或技術達人們對於申請程序的恐懼。話雖如此,投資案的通過與否,仍然緊繫於企業經營的標準,而且也會因為投資者不同而有所差異。由行政院開發基金直接投資的公司或指標型專案,評估項目主要在產品或服務的發展性、經營策略與模式、行銷計畫、財務計畫及風險管理,與整體經濟效益;以創投基金進行的投資,其評估重點則是經營團隊、經營管理政策、投資標的,與對產業發展之經濟效益。所以不論資金來源是政府或是創投,整體的事業經營模式與預計創造的經濟效益,就是數位內容企業是否能成功募得資金的重要依據。雖說取得足夠資金是企業達成目標的必要條件,但若不能創造實質收益,單利用國家補助維持營運,非但不是企業永續經營的作法,也不是促使產業成長的良方。
總體而言,數位內容產業若能將許多的創意累積成內容,並且搭配適合之事業模式,才能有機會在競爭激烈的網路或行動通訊平台上脫穎而出。事業模式並非一成不變,必須要時時針對市場變化作修正,不過事業的核心價值在創新的過程中並不會大幅改變,如此才能讓更多的創意在事業模式中更順暢地流通,亦即,內容可以不斷創造價值與累積新台幣。
但是,事實的真相又是如何?兩百億的大餅又有誰可以有能力拿下?1500億產值增額的市場又在哪裡?讓我開始思考這些問題的契機,是在行政院開發基金投資數位內容產業計劃說明會中,由一位自稱李敖同學的老先生向數位內容產業推動辦公室主任所提出的一個基本問題:數位內容產業的創新與創意有什麼不同?當時,學者出身的主任,滔滔不絕地解釋:創新是存在於兩種技術的交界上,而創意則必須從生命中的感動挖掘。解釋完畢,立刻獲得在場業界人士的熱烈掌聲。然而,這種現象的發生,其實是對數位內容的一種迷思。
數位內容的創新,應落實事業模式與創意的結合。
以OECD的定義,創新是一個反覆的過程,是將一項以技術為基礎的發明找出新的市場與機會,經由開發、生產與行銷,力求此發明商業化之成功。所以類比到內容或創意產業,創新即是將生命中感動的創意,找出新市場與服務機會的商業化過程,同時,創意必須要具有新穎性與原始性。簡而言之,內容產業的創新,是出現在事業模式與創意的交界當中。如果台灣還是以技術作為出發點,並誤解了數位內容其創新的本質,可能導致台灣數位內容業者進軍國際的遠景,終究還是美夢一場。
基本上,不是所有創業家都了解自己的創新在何處!在眾多數位內容募資相關說明會當中,最常聽到的問題是該如何證明產品的獨特性或者具有國際指標性意義?或者是不會畫產業魚骨圖或是專案管理時程表該怎麼辦?這些問題不僅反映出由技術或創意出身的創業家們,與管理或金融界掌握資源的專家和長官們之間,存在著一道深不可測的鴻溝;更突顯以製造思維來評斷內容產業的侷限。縱然如此,現實卻是很殘酷的,因為只有能清楚闡釋創意如何與事業模式結合的公司,才能從眾多競爭對手之中取得有限的資源。
懂的語言轉換,創新才能換創業基金!
數位內容的資產與獲利能力,絕大部分是根植於其無形資產上,所以完整的鑑價制度仍是目前業界急欲找尋的解決方案。但是回歸到最基本的企業經營上,資源分配者所重視的仍是事業模式的嚴謹程度。由於數位內容產業多半屬於新創事業,在管理制度與產業前景尚未成熟之時,很難將一般募資的主要原則重點,轉換在事業企劃書中。如銀行審核貸款主要不脫離:借款戶、資金用途、債權保障、借戶展望與退款來源等五大原則,但很少創意達人或技術專家可以將上述之金融語言,經由自己轉換成經營團隊、財務管理、營運管理、市場規模與風險管理等事業模式的五大元素。加上受限於無形資產評估公正性的疑慮,與銀行的保守作風等因素,讓許多擁有不錯創意的事業計畫一一石沉大海。
有鑑於此,政府也開始籌辦一連串數位內容產業投資輔導機制。以行政院開發基金為例,申請企業透過數位內容辦公室的輔導,並且通過面談與簡報兩關,即可由經濟部的投資輔導小組評估審核。如此簡化的流程,可降低創意或技術達人們對於申請程序的恐懼。話雖如此,投資案的通過與否,仍然緊繫於企業經營的標準,而且也會因為投資者不同而有所差異。由行政院開發基金直接投資的公司或指標型專案,評估項目主要在產品或服務的發展性、經營策略與模式、行銷計畫、財務計畫及風險管理,與整體經濟效益;以創投基金進行的投資,其評估重點則是經營團隊、經營管理政策、投資標的,與對產業發展之經濟效益。所以不論資金來源是政府或是創投,整體的事業經營模式與預計創造的經濟效益,就是數位內容企業是否能成功募得資金的重要依據。雖說取得足夠資金是企業達成目標的必要條件,但若不能創造實質收益,單利用國家補助維持營運,非但不是企業永續經營的作法,也不是促使產業成長的良方。
總體而言,數位內容產業若能將許多的創意累積成內容,並且搭配適合之事業模式,才能有機會在競爭激烈的網路或行動通訊平台上脫穎而出。事業模式並非一成不變,必須要時時針對市場變化作修正,不過事業的核心價值在創新的過程中並不會大幅改變,如此才能讓更多的創意在事業模式中更順暢地流通,亦即,內容可以不斷創造價值與累積新台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