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登報-公司解散後清算聲報
一、公司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行清算:
(參考條文:公司法第71條、第24條)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
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之同意。
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股份有限公司:
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3分之2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散。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3分之2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二、清算人聲報
(一)清算人就任聲報:
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應徵費用: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應檢附文件:
聲報狀:請以司法狀紙撰寫,司法狀紙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代撰書狀/dp-home.htm)下載。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影本)。
經濟部、建設局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有限公司:由全體股東蓋章)
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外國法人:董事會)
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清算人解任聲報:
聲報人:應由股東於15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應檢附文件:解任原因
(三)清算完結聲報
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
應繳費用: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應檢附文件:
聲報狀:請以司法狀紙撰寫,司法狀紙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代撰書狀/dp-home.htm)下載。
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剩餘財產分配表。http://mypaper.pchome.com.tw/yp123ad1/post/1313856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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