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03 17:10:36報紙廣告刊登/公告登報

短期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公告 - 刊報紙

短期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公告 - 刊報紙

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維護公告,依各縣市政府公告辦法:應向當地各縣市政府申請核發,核准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並將詳細內容刊載於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並依法規定將公告事項登於新聞紙。短期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公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需連刊2天。

教育部為維護短期補習班進修學生個人資料安全,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條第7款第3目規定,會同法務部於97825公告指定文理類補習班除語文類科外,為本法第3條第7款第3目之非公務機關,訂定短期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自9811起適用,本辦法施行之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Q:本辦法施行規範之短期補習班為何?

A:依本辦法第2條之規定,所稱短期補習班,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核准,且領有立案證書,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6條所定除語文類科外之文理短期補習班。

 

Q:短期補習班適用本辦法施行之各式表件為何?

A:依本辦法第16條之規定,教育部業已訂定相關書表格式,業已函發至各縣市政府,另已放置於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提供下載使用(http://bsb.edu.tw/)。

 

Q:短期補習班應如何辦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之核准及變更登記?

A

一、核准登記申請:應填妥申請書,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辦之

(一)設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

(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書。

二、變更登記申請須知:

(一)申請變更登記時,如有變更短期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執照所載項目,應繳回原執照正本,並經主管機關審核後,核發新照。其餘事項之變更,應檢附原執照影本一份,不換發新執照。

(二)申請變更登記時,僅須填報變更情形,無須逐項填報。

(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如有變更,應檢具變更後計畫書一份。

以上相關申請表件可逕至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下載(http://bsb.edu.tw/)。

 

Q:短期補習班應如何辦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終止登記?

A:應填妥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辦之:

一、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應繳回原登記執照正本。

三、所保有個人資料處理方式之證明文件。

四、如有個人資料移轉,請檢具移轉對象所具備之短期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執照影本及相關文件。

以上相關申請表件可逕至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下載(http://bsb.edu.tw/)。

 

Q:短期補習班應如何辦理停辦或恢復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申請?

A:應填妥申請書,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辦之:

(一)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影本。

(三)所保有個人資料處理方式之證明文件。

(四)主管機關核准停辦或恢復營業之函件或證明文件。

二、短期補習班停辦期間,不得銷毀或移轉個人資料檔案。

以上相關申請表件可逕至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下載(http://bsb.edu.tw/)。

 

Q:本辦法規範對象以外之短期補習班,所受法令規範為何?

A:尚未被指定之其他類型短期補習班,目前尚無本法適用。雖不屬於上述列舉或指定的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仍須遵守現有相關法律規定,若有侵害他人人格權或隱私權者,受害人仍得根據民法第18條、第184條與第195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如屬消費爭議,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如涉及刑事犯罪(例如: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被害人得檢具相關事證向偵查犯罪機關告訴。

 

Q:短期補習班經指定於9811起適用本法以前,該非公務機關已從事個人資料的蒐集或電腦處理者,如已於上開指定適用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辦理登記者,於登記程序尚未完成前,得否繼續從事該個人資料的蒐集或電腦處理?

A:經法務部會同教育部依第3條第7款第3目指定之短期補習班,應於98116個月內,辦理登記或許可,俾使行政管理。惟於指定適用本法之日以前,短期補習班已從事蒐集或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如因尚未經許可或登記,致無法繼續蒐集或電腦處理該個人的資料時,於實務運作上確有困難,但為顧及當事人的權益,若經告知當事人而當事人未為反對的意思表示者,在尚未完成登記或許可前,得繼續蒐集或電腦處理,故參照本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之意旨,經本法指定適用之日前,短期補習班已從事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而於依本法申請登記前,經告知當事人而當事人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得於本法第43條第2項所定期間內,繼續從事該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

 

Q:短期補習班經指定於9811起適用本法以前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於指定適用之日後,是否仍須依本法第18條規定辦理?

A:按短期補習班經指定於9811起適用本法以前所蒐集或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而於指定適用後有依法申請登記者,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本法第43條與本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意旨觀之,應可對其在指定適用之日前所蒐集之資料,繼續電腦處理及於特定目的內利用,不受本法第18條規定之限制。惟若欲為蒐集之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仍須依本法第23條但書規定辦理,如有違反仍應依本法損害賠償或罰則等規定處理之。

資料來源 http://bsb.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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