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14 11:03:23法院公告每字不到1元

地方法院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法院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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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0

發文字號:OO00OO字第00000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00年度執字第00000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OOOO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臺灣各地銀行或信用合作社簽發,以臺灣各地銀行為付款人之票據,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免費索取)。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00000日下午230分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開標室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0000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開標室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投標無效:

(一)於主持開標之法官宣示該不動產開標程式終結前,未提出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第234點所示投標人、代理人之身份證件。

(二)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已記載法院以外之受款人 ,但該受款人未依票據法規定連續背書。

(三)開標時投標人不在場,經主持開標之法官宣示該不動產開標程式終結前,投標人仍未到場。

(四)興建中農舍或興建完成之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

(五)其他本院投標書及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全文已公告在本處投標室旁辦公室外牆)規定投標無效事項。

七、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查封筆錄均揭示在本院民事執行處公告欄內。

八、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一、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附表:

 

刊登法院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強制執行法,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不動產,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債務人所有不動產新聞紙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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