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11 10:00:02法院公告每字不到1元

刊登公告債務處理方案-台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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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別協商:所適用之族群,具有勞保薪轉之受薪者,名下有資產者,擔心資產遭假扣押者,單純只想降低月付款繼續正常維持信用者皆適用。

2.債務託管:債務協商破裂者,具有勞保薪轉之受薪者,已協商呆帳有意願清償債務者皆適用。

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高循環利息無力還款者,薪資已遭法扣者,自用住宅遭假扣押或拍賣中執行當中者,債務已呆帳或協商毀諾者,無擔保品債務1200萬以下者皆適用。

3-1.更生前之前置性協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債務人在行更生前,需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共同協商!這時債務人可以依據自己的付款能力定出還款金額,向銀行要求協商。

如果通過,則可以讓債務人繳款無壓力!若銀行不同意通過,便可以進一步聲請更生!

3-2.更生:由債務人明列債務明細以及收支明細,再由法官判決還款金額,以六年為限,六年還完,視同債務全數清償!(例如,總負債200萬,債務人每月僅能還款1萬(每月收入減掉每月支出所剩下來之金額),繳完6年72期,共72萬,亦視同清償200萬之債務)倘若有特別之情事亦或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得以向法院聲請延長至8年。

申請所需之基本資料

1.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清算)聲請狀

2.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處分聲請狀

3.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4.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

5.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6.擴張不屬清算財團財產範圍聲請狀

7.債權人之債權陳報狀

3-3.清算:若是債務人所能負擔之金額過低,法官會依據債務人狀況評估,若是不認可更生則打入清算!清算即簡易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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