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10 11:20:13法院公告每字不到1元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的意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台幣壹拾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壹佰公斤)或有價證券(如OOOO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一千股的股票),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此種請求方法較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且其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聲請支付命令的方法

(一)使用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其有對待給者,已履行之情形。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三)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四)每件應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五)如果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須外國為送達或依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的效力

(一)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三)債務人如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以滿足其債權。資料來源 地方法院

http://mypaper.pchome.com.tw/yp123ad/post/131359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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