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的意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台幣壹拾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
聲請支付命令的方法
(一)使用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其有對待給者,已履行之情形。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三)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四)每件應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五)如果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須外國為送達或依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的效力
(一)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三)債務人如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以滿足其債權。資料來源 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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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版公告 | 太平洋日報 都會時報法院認可報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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