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2-20 21:15:00YO YO╭ ★

台灣投資型保險商品市場與發展

台灣投資型保險商品市場與發展新聞稿 91/7/26


美英兩國的人壽保險業為抵抗通貨膨脹對保單實質價值的侵蝕而陸續開發出具有投資或投資連結功能特色的人壽保險商品,美國的投資連結型保險是以分離帳戶為基礎的變額保險(Variable Contracts),其種類有變額年金、變額壽險及變額萬能壽險;英國的投資連結型保險是以信託持分為基礎的單位連結保險(Unit-linked Contracts),其種類有單位連結型終身壽險、單位連結型養老壽險、單位連結型定期壽險及單位連結型年金。

綜合比較各國投資(連結)型保險,可大致歸納五大特色:

1. 投資型保險為對抗通貨膨脹,故其資金連用較重視投資收益。

2. 投資型保險的投資風險由保單持有人自行承擔,保險人則承擔死亡率及費用率之風險。

3. 投資型保險具有可變的保險金額,其保險給付在簽約時或到期時並不是固定的。

4. 投資型保險為要能自行運用資產並承擔投資風險必須將其資產與保險人其他資產分離,以利其依本身之投資原則加以利用。此項資產劃分制度可以採自行管理(開放式管理投資公司制)或信託管理(單位投資信託制)。

5. 投資型保險對於保單各項附加費用、危險保費、投資標的內容、資金運用績效等皆須對要保人及監理機關做詳細揭露。

我國自九十年六月保險法修正案通過後新增「投資型保險」一詞,此投資型保險並非新的保險分類,而係保險法中人身保險中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的新種保單。投資型保險之原始立法衹規範以專設帳簿的方式排除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限制,並以資產劃分原則排除保險公司一般債權人對投資型保險投資資產的請求權。對於投資型保險的具體內容一直要等到九十年十二月底「投資型保險商品管理規則」公布之後才見具體規範,其間保險公司已陸續將有投資型保險特色的保單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觀諸「投資型保險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以六個要件去界定投資型保險,其中有四個要件可做為送審保單是否為投資型保險的判別基礎,筆者綜合六個要件嘗試為我國之投資型保險下一個定義:「所謂投資型人身保險,係指經由要保人指定或依照契約約定,保險人將專設帳簿中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投資於特定之投資標的,並由要保人自行承擔投資風險之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其中投資標的之價值需定期評價並通知要保人。」

我國投資型保險商品名稱、分類及保單特色基本上與美國相類似,在商品名稱可分為四大類:(1)變額壽險、(2)變額萬能壽險、(3)變額年金壽險、及(4)投資連結型保險。我國目前有二十家本國及外國保險公司向保險主管機關提出投資型保單送審,至九十一年六月底止共有四十三張保單送至「投資型新種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進行實質審查,其中有十四張保單(十一家壽險公司)已經保險司正式發函核准。本文從送審保單、核准商品保單特色、資金運用與投資標的、銷售通路等現況去介紹台灣的投資型保險市場。最後,參照美國在變額保險的監理規範去探討台灣投資型保險在保險人經營投資型保險的資格、專設帳簿的種類、資金運用及投資標的及提供要保人保單彈性之條款等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