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漕運總督部院
漕運總督和河道總督均于明代開始設置,有明一代稱它們為總督漕運和總督(理)河道,後世又分別稱其為總漕和總河,其中漕運總督設置較早。景泰二年(1451年),因漕運不繼,明政府任命副都禦使王竑總督漕運,駐紮淮安,標誌著明廷設置漕運總督一職的開始。當時全稱為“總督漕運兼提督軍務巡撫鳳陽等處兼管河道”,其主要職能除督促涉漕各省經運河輸送糧食至京師外,還有巡撫地方並兼管河道維護治理職能。成化七年(1471年)十月,鋻於河道淤塞,漕運時有受阻,需有專員統籌河務,朝廷便命刑部左侍郎王恕總理河道,駐紮山東濟寧,專門主持運河與黃河的治理維護,這是明代中央設置治河專官的開始,也是京杭運河事務管理中漕運、河道分開署理的標誌。不過,有明一代大部分時間裏,漕運總督和河道總督只是作為皇帝的代表外出督漕或治河,屬臨時差遣性質,並非固定官職。同時,漕運總督和河道總督在職能上也時有分合,機構上則廢置無定。
清代對運河的管理進一步加強,漕運管理系統和河道治理系統職責上更加分明,制度上更加規範。順治初年,清廷設河道總督和漕運總督各一名,作為負責漕糧運輸和河道治理的最高行政長官,正式將漕運總督和河道總督納入官制,二者官秩均為正二品,兼兵部尚書或都察院右都御史銜者為從一品,與其他八大地方總督地位平等。漕運總督以下之設官有巡漕禦使、督糧道、管糧同知等,所轄軍隊稱“漕標”。河道總督所屬機構,乾隆以後定為道、廳、汛三級,分段管理。屬官有河庫道、河道、管河同知、通判等,所轄軍隊稱為“河標”。但漕運總督和河道總督衙門內均不設屬官,只設書吏二十人,辦理衙門內一應文牘事宜。
清代漕運總督衙門仍駐淮安,管轄山東、河南、江蘇、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八省漕政,具體負責漕運、檢選運弁、漕船修造、查驗回空、督催漕欠等事務。從漕糧收繳、起運,到漕船北上過淮、抵達通州,漕督都要親自稽核督查,運輸過程中出現的重要情況均需隨時向皇帝報告。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規定,糧船過淮後,總漕應隨船北上,率所屬員弁視察運道情況,調度全漕。糧船過津後,總漕即入京覲見述職,而後回淮辦理下年之徵收起運諸事。
由於涉及運河的分段治理,清代河道總督的設職情況要比漕運總督複雜得多。順治元年只設河道總督一人,掌管黃河、京杭大運河及永定河堤防、疏浚等事,治所在山東濟寧。隨著江南河工興舉日多、修守事務漸趨繁巨,康熙十六年(1677年),河道總督衙門不得不由濟寧遷至江蘇清江浦(淮安市)。這樣一來,河南武陟、中牟一帶堤工若有險情,駐紮淮安的河道總督往往鞭長莫及,清廷便於雍正二年(1724年)設立副總河一職,駐河南武陟,負責河南河務。雍正七年(1729年)改總河為總督江南河道提督軍務(簡稱江南河道總督或南河總督),副總河為總督河南、山東河道提督軍務(簡稱河東河道總督或東河總督),分別管理南北兩大河段河道事務。遇有兩處共涉之事,兩位河督協商處置。雍正八年(1730年),清廷又設直隸河道水利總督,管轄海河水系各河及運河防治事務。至此,清代河道總督一分為三,而就河工任務及對漕運的影響來看,三總河中地位最關緊要的是南河總督。乾隆十四年(1749年),直隸河務漸趨正軌,北河總督一職遂被裁撤,其職能由直隸總督兼任。
有清一代,黃河奪淮已有四五百年的歷史,泥沙淤積導致的河患頻發,使運河治理面臨死結性難題,特別是南河黃淮運交匯處的清口一帶,河工任務特別艱巨。這一局面使漕運總督與河道總督的社會角色發生了一些微妙變化。一是清廷對河道總督的重視遠勝明代,總河地位漸漸淩駕於總漕之上。明代總漕常常代理河務,總河一職時設時廢,清代總河一職從未空而不設,而且總河代理總漕事務者很多,總漕兼理河務的現象卻很少。二是總河面臨的仕途危險性比總漕大得多。面對當時情況下難以根治的河患,河道總督(特別是南河總督)往往如履薄冰,突發的河患常常會給他們帶來丟官獲罪的仕宦結局。正如清末兩廣總督周馥在其《國朝河臣記》序中所言:“河益高,患愈亟,乃罰日益以重。嘉道以後河臣幾難倖免,其甚者僅貸死而已。”
“兩督事雖異,一漕事本同。”乾隆帝這一詩句表明,漕運總督與河道總督雖事有專責,但共同目標都是為了保障漕運暢通,因此,雙方必須做到分工不分家。但是,漕運總督與河道總督畢竟是兩個獨立的行政系統,雙方具體任務有別,所關注的重點各異,而且面對的是同一條運河,在很多地方很多事務中往往會遇到權利重疊,產生利益衝突。因此,總漕與總河之間往往會矛盾重重,有時甚至鬧得不可開交,以至朝廷不得不加以干預。像康熙年間的河督靳輔和漕督慕天顏,均為康熙所倚重的漕河干將,但二人分別站在河、漕二督的立場上相互攻訐,結果均被削官。
隨著黃河于咸豐五年(1855年)北移至山東境內奪大清河入海,京杭運河航道受阻,內河漕運意義不大,漕運總督和河道總督也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江南河道總督在黃河改道後第三年(1858年)即被裁撤,東河總督和漕運總督也分別於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和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被裁撤。
古城淮安中心的鎮淮樓北側,有一高出地面1.5米,占地面積近2萬平方米的遺跡,這便是歷史上曾主管全國漕運的機構——“漕運總督署”舊址。
從東漢末年到南北朝,中原地區戰亂頻仍,使得該地區的百姓大量南遷,因而促進了淮南、江南等地的經濟迅速發展,逐漸成為我國工農業生產發達之寶地,使江南的財富在歷代財政收入中佔有極大的份額。而進貢朝廷、調劑全國的漕米鹽粟,原靠江路轉運到京,後由於廣東沿海一帶,盜匪滋擾,以至江廣之粟北運受阻,又因江南有部分失地仍陷敵手,江蘇浙江的漕米亦不能運達京倉,不得已麗改用海運,短期內頗見成效。後因海洋運輸也不安定,自隋煬帝開鑿大運河以來,便採用“江河遞運”的辦法。除官方的漕船,還動用了大量的民船裝運,由海達江,由江達河。到了明初,則海陸兼運,而運至京都的大量財富,都要通過大運河南北運輸。
淮安是南北水運的樞紐,東西交通的橋樑。據《重修山陽縣誌》載:“凡湖廣、江西、浙江、江南之糧船,銜尾而至山陽,經漕督盤查,以次出運河,雖山東、河南糧船不經此地,亦皆遙稟戒約。故漕政通乎七省,而山陽實咽喉要地也。”當時千萬艘糧船銜尾而至淮安,由末口入淮北上。糧船卸載之後,再裝滿官鹽而歸。淮北鹽南運,則又由板浦車運至安東(今漣水)壩,渡過黃河,經草灣對過的鹽河,運往淮安城北的河下鎮,再運往南方各地。這樣一方面解決了北方糧米匱乏之虞,另一方面,也大大緩解了南方產米最旺之區,因近年屢慶豐年,民間之米不可勝用,米價之賤,百姓苦於“米贏而錢絀”的窘境。南糧北調,北鹽南運,都途經淮安,使得淮安成為漕運集散地,客觀上形成了在漕運史上的特殊地位。
自隋代起,朝廷便在淮安設立漕運專署,到了宋代,東南六路之粟由淮入汴而至京師(清同治《山陽縣誌》)明、清時在淮設漕運總督公署,以督查、催促漕運事宜,主管南糧北調等籌運工作。
淮安的特殊地理位置,促進了淮安的繁榮,特別是商業十分發達。漕運總督機關設在這裏,駐有大批的理漕官吏、衛漕兵廠。漕船到達淮安後,需接受漕台銜門的盤查,千萬艘糧船的船工水手、漕運官兵在此停留,南來北往的商人在此進行貸物交易,旅客也常在這裏盤桓,這便大大提高了淮安的商品需求量,促進了淮安的商業發展。據記載,當時淮安城內外店肆酒樓,鱗次櫛比,“市不以夜息”,十分繁華。
漕運總督公署是朝廷的派出機構,總督都由勳爵大臣擔任。景泰二年始設漕運總督于淮安與總兵參將同理漕事(清同治《山陽縣誌》)明代的王竑、李三才、史可法,清代的施世綸、琦善、穆彰阿、思銘、楊殿邦等人都先後在淮安任過漕運總督之職,漕運總督權力顯赫,不但管理漕運,而且還兼巡撫,因此也稱漕撫。公署機構宏大,文官武校及各種官兵,達二百七十多人,下轄儲倉、造船廠、衛漕兵廠等,共約二萬多人。
此處漕運公署,始建于宋乾道六年(1170)由錄事陳敏興修,元時為淮安路總管府,至元三十年,阿思重修;明洪武元年,淮安知府范中·政建淮安府署;洪武三年,知府姚斌改為淮安衛指揮使司,景泰年間,都禦史王竑督理漕務,知府程宗在此建都察院;到成化五年通判薛淮重修;正德十一年,知府薛[斌金]增建、嘉靖十六年都禦史周金在城隍廟東新建都察院;隆慶五年,知府陳文燭將此重修;萬曆七年,都禦史淩方翼將淮安衛遷往城隍廟東,移漕運總督府于此。
當時,建築規模宏偉,有房213間。其中大堂五間,中廳七間,大樓五間,後廳五間,耳房東西各三間,廚房七間,案房東西共六間,書吏房二十餘音,皂隸房東西五間,工字廳三間,中廳,東西花園,耳房四間,花亭三間,亭東耳房四間,大堂西院一宅計十五間,東西耳房廂房,穿廊共三十二間,水土神祠三間,寅賓館三間,儀門三間,腳門二間,大門五間,鼓亭二間,牌坊三座:中曰“重臣經理”,東西分別曰“總供上國,專制中原”。司道府縣廳共九間,中軍旗鼓衛官廳共二十間,兵勇各房三十餘間,請美堂共十五間。中軸線上分設有大門、二門、大堂、二堂、大觀樓、淮河節樓。東側有官廳、書吏辦公處、東林書屋、正值堂、水土祠及一覽亭等;西側有官廳、百錄堂、師竹齋、來鶴軒等,大門前有照壁,東西兩側各有一座牌坊。以上建築,在四十年代被侵華日軍飛機炸為廢墟。屋基、礎石仍存地下。更值得一提的是在衙門前有一對全國罕見的石獅。據說,在元朝,朝廷曾從波斯(現伊朗)運進兩對藝術價值很高的石獅,一對運往京都,一對留在淮安。可惜,留在淮安的這對石獅,在“文革”中被砸成了碎片。
二三十年代時漕院東側辟為縣體育場,三十年代初在漕院內開了一個劇院,為當時淮安的第一個劇場,以演戲的收入支援東北人民抗日。解放後,此處為淮安縣人民體育場。一九八八年,淮安市政府于遺址上重建門廳九間,中間三間面闊11米,門眉置“總督漕運部院”匾額,東西各三間均面闊9米,進深5檁3米,簷高4米,青磚小瓦,明柱,抬梁,古樸典雅。
此處現仍為淮安市體育場館所在地,除每年舉行各種賽事,盛大節日舉行萬人集會活動外,便成為市民與青少年進行體育鍛煉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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