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1-24 22:48:25尚未設定

愛情在法庭上的地位

外電報導,西班牙一對夫婦向法庭申請離婚,理由是彼此不再愛對方,法庭卻認為沒有愛情並不足以構成離婚的理由,否決二人的離婚申請。

彼此不再愛對方並不是離婚的理由?

初看覺得可笑,原來法律的確如此,香港也是。香港跟隨大英法律,一對夫婦申請離婚的五個理由分別是:

一方通姦,令配偶不能忍受。

被其中一方不合理對待。不合理對待的範圍可以很廣泛,譬如一方受到虐待、夫妻沒有性生活等等。

分居一年,雙方同意離婚。

一方不同意離婚,雙方分居兩年。

一方被離棄兩年。

在這五項離婚的理由之中,並沒有一個理由是彼此不愛對方。

沒有愛情往往是一段婚姻破裂的原因,卻不能成為法律上的理由。一對不再有愛情的夫妻只能以其他理由了結婚姻,聽說曾經有人為了速戰速決,長痛不如短痛而承認通姦,結果要付出高昂的代價。

法庭不接受彼此不愛對方作為離婚的理由,因為法官不能為愛或不愛下一個定義。

怎樣才算沒有愛情?怎樣才算愛?古往今來,文人哲人為愛情下過很多定義,可是,從來沒有一個定義是被法庭承認的。

愛情在法律上並沒有地位,它畢竟太抽象。





『張小嫻 親密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