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11 22:06:02夢露

勞退年資結清 特休假續累計94-03-11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針對勞退新制引發的結清年資爭議,勞委會上午宣布,7月1日前不得結清年資,已結清者如勞工有異議,可能無效。此外,年資結清也只是結清舊制退休金年資,與年資相關的其他福利事項如特休假等,並不併同結清,換句話說 勞雇結清年資後,歸零的只有退休工作年資,員工特休假年資仍得繼續累計。

因應7月1日的勞工退休條例新制,很多雇主為降低未來提撥退休金成本,打算先與員工結清舊年資,再重新適用新制。但「結清年資」到底應如何執行,各方說法分歧,尤其是年資結算後,勞工特休假是否也歸零,連勞委會內部見解都有不同,昨晚由主委陳菊主持會議後,上午定調。特休假部分,如某員工年資10年,應有特休假14天,如結清舊制退休金年資而該員工仍續任職,第11年時應有15天特休假。

勞委會副主委賴勁麟表示,由於現行勞動法令並無任何有關勞雇雙方得合意結清年資規定,只有新通過的勞工退休條例第11條訂有相關規定,因此事業單位若要結清舊制年資,必須在7月1日之後才有效力。至於在此之前,已經很多企業與員工結算年資,勞委會表示,如果勞工未來有異議,提起訴訟,違反法令部分可能無效。

至於結算年資的給付標準,賴勁麟表示,依據勞退條例第11條規定,企業必須以不得低於勞基法第55條規定結清,也就是必須以勞基法的退休標準,一年兩個基數做結清,如果低於這個標準,於法不合,除了雇主不得從原有退休專戶支應結清年資經費外,也不得領回退休專戶的餘款。

至於結清年資後,特休假是否一併歸零 賴勁麟表示,由於特休假權益係基於勞工的年資核計,勞雇雙方協商結清舊制退休金年資後,並未規定連同特休假一併結清,且勞動契約仍屬於繼續存在狀態,並非終止,因此勞雇雙方結清年資時,特休假年資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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