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22 22:27:58心宿二

員警行政怠惰

署長您好
我是台中市民,因為道路被鄰人(台中市西屯區安和路42號)張文彬用伸縮活動鐵門給上鎖了,台中市政府也列管該違建物佔用道路而提報違建(拆除通知單號0970079451),而該活動鐵門於今日已被強制拆除,但該物卻被鄰人連同其所有之水泥包刻意棄置於路中央,阻礙交通通行。
本人亦向協和派出所員警即時舉發,員警卻以現有道路人可以通過就可以了,不是規定車輛一定可以通行,市政府來函之現有道路公文卻明白表示應恢復通行不得佔用,該通文已由交通隊陳國清巡佐轉電話告知協和所副所長,被拆除之鐵門,僅開立「勸導單」了事。然而,該活動鐵門本人已非第一次舉發,累積至這次已有「三張勸導單」。該道路目前已有市府來函(府都計字第0970084808號)認定為現有道路。應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
雖然該罰鍰於3000元以下,員警有裁量權,惟鄰人於屢勸不聽(三張勸導單足以證明)之情形下,該裁量權早已收縮至零,而非無限勸導,該行為人之行為已符合該條之後段,「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
然而員警在開立三張勸導單之後,行為人仍有恃無恐,卻見員警仍不作為。如此偏頗之處理方式,而刻意之怠隋行為,不禁令人懷疑是否「另有不法之事實情狀」之存在,當然僅止於懷疑。
該道路於未認定現有道路之初,員警以「非認定既有道路依法無據」拒絕受理。而今在市府認定為現有道路之時,員警卻以「僅能開立勸導單」為由,不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而今該阻礙交通物已被開立第三張之勸導單,鄰人在屢勸不聽之情形下,員警應作為卻仍不作為,怠隋之行為,著實令人感到心痛。該道路目前已有市府來函(府都計字第0970084808號)認定為現有道路。相關鄰人之違法照片及現有道路之公文若有須要,本人可一併附上。感謝署長。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chitarraXD 2008-12-06 18:18:01

生意間在ptt發現大大的文章,真的很佩服大大的毅力跟無私分享的精神,像我們這樣沒背景沒靠山的小市民真的要有一些法律常膱才不會一直被當軟柿子。
不曉得大大寄到政府信箱的信都有沒有回應呢?很好奇,就算我們如大大這樣積極請情了,那些辨公室的高官會在呼我們嗎?
另外,大大圖片 認證機制有點難耶...@@,因為圖片不太清楚,不好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