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22 22:26:25心宿二
請台中市胡志強市長幫忙排除侵害
市長您好
3/17市長信箱反應安和路42號前既成道路消防問題,消防隊以水線可以加長為由結案。
3/19反應安和路42號前既成道路遭特定人士封閉,報警後僅剩原路福之1/3寬,人勉強通過。
3/21經多次派出所主管與協和里當地里長溝通無效後,居民連署向本市申請既成道路認定勘查並裁示既成道路之證明(附件含空照圖、地籍圖及民國三十八年之門牌證明等)。
4/3由市政府使管課認定安和路42號前為佔用道路之違章建築,開出拆除通知單,當天即有拆除大隊人員向42號說明已經判定為違建,要求自行拆除。
4/10台中市都發處對於安和路42號前既成道路發出現有道路公文,要求相關單位針對違章建築、道路佔用物及用路安全等依規定處置。
4/12該地點之住戶變本加厲破壞道路,當天派出所員警即開出第二張勸導單,要求不得繼續破壞道路。
4/17拆除大隊多次利用職務之相關術語對市民欺騙,佔用道路之違章建築應該優先拆除,怎麼還向我們表示有民進黨陳淑華議員在施壓要求不得拆除,該員言語對反應民眾訕笑、辱罵(本人4/14投訴市長信箱在案)。
4/18拆除大隊終於對該地點之伸縮鐵門進行拆除,但後42號地主仍將原鐵門擺放置路中,企圖影響用路人之安全,當天即有警方開出第三張勸導單,仍然無法收到嚇阻效果,另外42號居民,提出所謂的「通行權訴訟」傳票,所指乃是被我方控告其妨害自由之傳票,想請教市府之法制室長官,這與「通行權」何干?再者,42號居民向都發處官員提到,該被拆除之物須「證據保全」,而都發處官員卻也接受此兩種說法連同原本應該執行鋪設柏油之養護單位即認定現有道路之都發單位都接受此一說法,家人與40號多數居民已經被侵害通行權達一個月以上了, 警方卻也只能開出勸導單處置(勸導單開出三張),侵害持續進行中,42號居民行為行徑惡質視公權力如無物,企圖顛倒是非黑白,本市府相關公務員也未明辨審視,就接受所謂由法院裁定、進入司法程序等說法令人搖頭嘆息!
希望該地點之既成道路爭議盡速解決,也請公權力應該拿出執法鐵腕進行制止,至少也應該對於該地點所妨礙交通以及任意破壞道路進行開罰,請市長拿出鐵腕斷絕本案陳淑華議員之關說,還家人以及40號居民的通行權利,勿讓侵害持續進行,謝謝市長
3/17市長信箱反應安和路42號前既成道路消防問題,消防隊以水線可以加長為由結案。
3/19反應安和路42號前既成道路遭特定人士封閉,報警後僅剩原路福之1/3寬,人勉強通過。
3/21經多次派出所主管與協和里當地里長溝通無效後,居民連署向本市申請既成道路認定勘查並裁示既成道路之證明(附件含空照圖、地籍圖及民國三十八年之門牌證明等)。
4/3由市政府使管課認定安和路42號前為佔用道路之違章建築,開出拆除通知單,當天即有拆除大隊人員向42號說明已經判定為違建,要求自行拆除。
4/10台中市都發處對於安和路42號前既成道路發出現有道路公文,要求相關單位針對違章建築、道路佔用物及用路安全等依規定處置。
4/12該地點之住戶變本加厲破壞道路,當天派出所員警即開出第二張勸導單,要求不得繼續破壞道路。
4/17拆除大隊多次利用職務之相關術語對市民欺騙,佔用道路之違章建築應該優先拆除,怎麼還向我們表示有民進黨陳淑華議員在施壓要求不得拆除,該員言語對反應民眾訕笑、辱罵(本人4/14投訴市長信箱在案)。
4/18拆除大隊終於對該地點之伸縮鐵門進行拆除,但後42號地主仍將原鐵門擺放置路中,企圖影響用路人之安全,當天即有警方開出第三張勸導單,仍然無法收到嚇阻效果,另外42號居民,提出所謂的「通行權訴訟」傳票,所指乃是被我方控告其妨害自由之傳票,想請教市府之法制室長官,這與「通行權」何干?再者,42號居民向都發處官員提到,該被拆除之物須「證據保全」,而都發處官員卻也接受此兩種說法連同原本應該執行鋪設柏油之養護單位即認定現有道路之都發單位都接受此一說法,家人與40號多數居民已經被侵害通行權達一個月以上了, 警方卻也只能開出勸導單處置(勸導單開出三張),侵害持續進行中,42號居民行為行徑惡質視公權力如無物,企圖顛倒是非黑白,本市府相關公務員也未明辨審視,就接受所謂由法院裁定、進入司法程序等說法令人搖頭嘆息!
希望該地點之既成道路爭議盡速解決,也請公權力應該拿出執法鐵腕進行制止,至少也應該對於該地點所妨礙交通以及任意破壞道路進行開罰,請市長拿出鐵腕斷絕本案陳淑華議員之關說,還家人以及40號居民的通行權利,勿讓侵害持續進行,謝謝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