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7 09:39:13 旺伯

住宅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才能列舉扣除

 【民進新聞記者蔡金旺台南報導】夫購買自用住宅向銀行貸款,所有權登記配偶名下,年度申請所得稅,所繳納的購屋借款利息,國稅局新化稽徵所承辦王貞玲昨表示,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如同一申報戶,才能列舉為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昨日接獲轄區王姓市民的反映指出,他曾於去年初購買1棟自用住宅登記於妻的名下,並由他本人擔任借款人向銀行貸款,於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妻由兒子列報為扶養親屬,他本人選擇單獨申報,當年度所繳納的購屋借款利息可否由他本人申報扣除。
 王貞玲表示:依財政部86年9月18日台財稅第860508044號函釋規定,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是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應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才能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5小目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王貞玲昨強調,王姓市民購買自用自宅,並用自己的名義向銀行貸款,但自用自宅所有權人登記王姓配偶,再加上王姓配偶由兒子申報扶養親屬,而與借款人王姓市民分屬不同申報戶,王姓市民或他的兒子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都不能將自用自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為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