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02 11:28:29勇伯仔
輔佐人之資格及權限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english
第 35 條
(輔佐人之資格及權限)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
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
訴人之輔佐人。
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
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
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
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不在此限。
第 35 條
(輔佐人之資格及權限)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
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
訴人之輔佐人。
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
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
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
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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