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15 09:05:08勇伯仔

被繼承人存款在20萬元以下,繼承人得逕向金融機構辦理繼承移轉或提領,免附繳清或免稅證明

被繼承人存款在20萬元以下,繼承人得逕向金融機構辦理繼承移轉或提領,免附繳清或免稅證明。

發布單位新化稽徵所第四股
稅目別遺產稅
日期(起)101.07.06
日期(迄)101.12.06
詳細內容永康區李小姐問: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銀行存款10萬餘元,是否應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俟取得繳清或免稅證明,才可向銀行辦理繼承移轉或提領?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財政部84年3月15日台財稅字第841611225號函規定,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及郵政儲金單位之存款,繼承人於辦理該項存款之繼承移轉或提領時,該項存款餘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惟該項存款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
新化稽徵所呼籲:繼承人如依前揭函釋有移轉或提領被繼承人之存款,請務必於填寫遺產稅申報書時,將該筆款項填入存款欄位申報遺產稅,以免涉及漏報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第一股許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轉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