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6-23 00:21:53yayaya0805

我國第七次修憲之評析


以下僅就我國第七次修憲案之重大改變做一說明,並且略述個人淺見:

(1) 廢除國民大會和公投入憲: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有關國民大會的規定停止適用。
立法院通過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公告半年後,應於三個月內由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即通過。

個人淺見:
本次修憲案所謂的廢除國民大會,意即未來由立法院所提出的修憲案將不再透過國民大會行使複決權,複決修憲案的權力將直接由全體人民行使,這項修正案符合了憲法對於人民有權行使複決權力的規定,再加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規定,總統、副總統罷免機關,已由國民大會改為立法院提出,由過半數選民同意後罷免之,因此這一條的修正可以說相當符合本國的憲法精神以及未來發展的趨勢。象徵我國直接民權將獲得具體地落實。直接民權的落實是每一個民主國家所努力追求的目標,也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具體表徵。

(2)立委席次減半:
立委自第七屆起減為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個人淺見:
本次修憲,各政黨以喊價的方式,輕率將立委席次做了大幅縮減,其實並不是非常的恰當,立委的人數多寡,其實應經過妥善的規劃與討論後方能決定,但是此次修憲案在立委人數方面,則是流於『喊價叫賣式』的輕率為之,可能造成的影響如下:
立法院現有十二個委員會,包括: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外交及僑務委員會、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國防委員會、經濟及能源委員會、財政委員會、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司法委員會、法制委員會、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大致對應於中央各個部會之主要業務。而以目前立院內規之「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規定,三分之一的人出席便可開會,七位立委就可以左右一個委員會的決定。如果立委席次減半成為一百一十三人,而立院仍維持相關必要的十二個委員會,那將有可能產生「可能每二、三個立委就可以操縱委員會,一個當主席,二個在台下」的荒謬情形。
也因此,這個制度如要能夠實行的恰當,應有以下措施配套:1.修改立法院內規,提高委員會開會門檻2.委員會席位分配及各委員會主席人選由院會決議,這樣方能避免少數人掌控一委員會的狀況3.建立委員會資深制,提高問政品質4.每一立委得參加二個委員會5.為統一委員會領導權,應廢除召集委員多頭領導,改設主席一人;委員會主席任期以兩屆六年為上限,在完善的配套制度之下,才能夠避免立委人數減半後,「可能每二、三個立委就可以操縱委員會,一個當主席,二個在台下」的荒謬情形。


(3)單一選區兩票制、並立制、婦女保障名額:
區域立委席次依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
不分區及僑選立委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的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個人淺見:
單一選區兩票制、並立制之優點如下:1.當選席次之分配較為簡易2.選民可同時表達其政黨偏好與候選人偏好3.政黨選票之名單候選人與單一選區之候選人平行競爭,彼此無排擠效應4.防賄效果優於現制5.無超額當選問題6.候選人更具有代表性,可降低作秀立委的席次,同時個人政治主張比較極端的立委當選的可能性也大為降低;此制度之缺點則如下:1.政黨得席率與得票率易形成落差2.有利於大黨與既有政黨,較不利於小黨或新興政黨。也因此,未來台灣很有可能走向兩黨制,小黨生存的空間將大為縮減。

(4)正副總統彈劾案:
立法院須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提議,全體立委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個人淺見:
正副總統之彈劾案交由司法院大法館組成憲法法庭審理,雖在他國有先例,但是筆者以為,這項修正案在我國實行不甚恰當,理由何在?司法院大法官之提名是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之。也就是說,能夠當司法院大法官的人,是要經過總統來提名的,試問:有誰會去把當初提名自己當大法官的人給彈劾掉呢?這樣的制度產生了非常大的矛盾。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yayaya0805
http://mail.tku.edu.tw/cfshih/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105041609278
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CL/094/CL-B-094-001.htm
http://mag.udn.com/mag/news/storypage.jsp?f_ART_ID=12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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