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不是脖子上的裝飾品_

記得多年以前看過一個電影,
故事背景是發生在黑人飽受歧視的年代,
一個膚色不是白色的小女孩,
被白人性侵後被丟入河裡,
小女孩的爸爸去殺了那個白人,
一名白人律師替小女孩的爸爸打官司的電影。
讓我印象很深刻的是一幕在法院裡,律師說的話:
「今天請大家(陪審團)把眼睛閉上,想像各位正在回家的路上時,經過了一條河流,
發現河流裡有著一個小孩的屍體,而那個小孩的膚色是白色的。」
後來陪審團的決定就改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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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依然也是阿!
同樣的,大家不妨思考看看,
今天你和你的伴侶,相思相守了大半輩子,
兩人都已白髮蒼蒼,而伴侶病了,會逐漸沒辦法保持意志的時候,
醫生所討論的對象不跟你,而是跟別人,
你只能陪著你的伴侶,卻不能決定他的任何事的無力感,你感受到了嗎?
假設今天要離開的是你,你會不會擔心自己的財產不能給他?
不能給你最愛的他,給的是你根本沒什麼感情還反對你和你伴侶在一起某個親戚?
這就是正在發生的事情阿!
也是我們為什麼要修法的原因阿!

我真的不明白,如果都這樣子了,反對的人還是要反對的話,
那除了歧視之外還能是什麼理由?




















說真的其實我覺得要求別人說出自己是不是同性戀是一件非常弔詭的事,
就像不會要求別人說你是不是異性戀一樣。
「那個先生/小姐,不好意思,請問一下你是異性戀嗎?」🙄

關於「我非同,但我贊同」
也許是我反應太大吧?
總是覺得只需要保留“我贊同“不就好了?
是不是有那麼重要嗎?
•轉念
也許非同所代表的是
“嘿,我也是異性戀,但我可以支持同性戀,為什麼你們其他也是異性戀的人不能?”

好啦其實這沒什麼,
我也只是抒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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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老是會有一個想法:如果大家可以交換一下那該有多好
如果今天是身為異性戀的人,需要修法,那是不是也會遇到同樣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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