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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來股份:關於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部分授予事項的公告@E@@E@
中來股份:關於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部分授予事項的公告
公告日期 2017-09-12
證券代碼:300393證券簡稱:中來股份公告編號:2017-079
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部分授予事項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
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中來股份”)於2017
年9月11日召開瞭第三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於公司2016年限
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部分授予事項的議案》,本次授予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78.6萬股,授予價格為21.49元/股,授予日為2017年9月11日。
一、股權激勵計劃簡述
1、2016年9月26日,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於公
司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公司的議案》以及《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
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相關事宜的議案》。公司第二屆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
通過瞭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有關議案,並對本次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
勵對象名單進行瞭核實。公司獨立董事就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利於公司的持
續發展及是否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瞭同意的獨立意見。
2、2016年10月18日,公司2016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並通過瞭《關
於公司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公司
的議案》以及《關於提請股東
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相關事宜的議案》。
3、2016年11月25日,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和第二屆監事會
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於調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議案》、
《關於向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此發表瞭獨立
意見,認為激勵對象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確定的授予日符合相關規定。
4、2017年9月11日,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於公
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部分授予事項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此
發表瞭獨立意見,認為預留部分激勵對象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確定的授予日符合
相關規定。
公司董事會認為《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規定的預留部分
授予條件已經成就,同意授予34名激勵對象78.6萬股限制性股票。根據股東大
會的授權,公司董事會確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部分授予的授予日為
2017年9月11日。
二、本次預留授予條件及董事會對授予條件滿足的情況說明
公司激勵計劃中限制性股票預留部分授予條件的規定如下:
1、中來股份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
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
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
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情形;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
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經核查,董事會認為:公司及其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均未發生上述
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預留部分授予條件已經成就,不存在不能授予
股份或者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同意向符合授予條件的34名激勵對象授予
預留部分78.6萬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預留部分授予的情況
1、授予股票種類:本激勵計劃擬授予激勵對象的標的股票為中來股份限制
性股票。
2、股票來源:本激勵計劃擬授予激勵對象的標的股票的來源為向激勵對象
定向發行人民幣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日:2017年9月11日。
4、授予價格:21.49元/股。
預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不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不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1)預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會決議公佈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價42.62元/股的50%,即21.31元/股。
(2)預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會決議公佈前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價42.98元/股的50%,即21.49元/股。
5、預留的限制性股票具體分配情況如下:
占本次授予限占本激勵計劃
獲授的限制性股
姓名職務制性股票總數公告日股本總
票數量(萬股)
的比例額的比例
中層管理人員、核心業務人員(34
78.6100%0.43%
人)
6、本次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後,將不會導致公司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要
求。
7、本次授予的預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時間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時間解除限售比例
自預留授予日起12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預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50%
留授予日起24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自預留授予日起24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預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50%
留授予日起36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8、解鎖業績考核要求
(1)公司業績考核要求
本次授予的預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為2017-2018年兩個會計年
度,每個會計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業績考核目標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業績考核目標
以2015年凈利潤為基數,2017年凈利潤增長率
預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除限售期
不低於70%;
以2015年凈利潤為基數,2018年凈利潤增長率
預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解除限售期
不低於110%。
註:上述凈利潤增長率指標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作為計算依據,
各年凈利潤均指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
公司未滿足上述業績考核目標的,所有激勵對象對應考核當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購註銷,回購價格為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
(2)個人層面績效考核要求
激勵對象的個人層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現行薪酬與考核的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考核結果優秀良好合格需改進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100%0%
若各年度公司層面業績考核達標,激勵對象個人當年實際解除限售額度=個人
當年計劃解除限售額度×解除限售比例。
激勵對象考核當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回購註銷。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對公司相關年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
具確認和計量》的相關規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為定價
模型,扣除限制性因素帶來的成本後作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並最終確認本
計劃的股份支付費用,該等費用將在本計劃的實施過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進行
分期確認。
根據董事會確定的授予日2017年9月11日測算,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股份
支付費用總額為734.12萬元,根據中國會計準則要求,本次激勵計劃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對各期會計成本的影響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數量需攤銷的總費用2017年2018年2019年
(萬股)(萬元)(萬元)(萬元)(萬元)
78.6734.12203.06482.7648.31
本計劃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將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算,
在不考慮股權激勵計劃對公司業績的刺激作用情況下,限制性股票費用的攤銷對
有效期內各年凈利潤有所影響,但影響程度不大。若考慮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對
公司發展產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發管理團隊的積極性,提高經營效率,穩定公
司核心人才,防止人員流失,降低人力成本等方面,激勵計劃帶來的公司業績提
升將遠高於帶來的費用增加。
上述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僅為測算數據,最終結果應以會計師
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為準。
五、激勵對象的所需資金全部自籌,公司承諾不為激勵對象依本計劃獲取
標的股票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激
勵對象繳納個人所得稅資金由激勵對象個人自籌。公司將根據國傢稅收法規的
規定,代扣代繳激勵對象應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其它稅費。
六、關於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授予對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個月是否存
在買賣公司股票情形的說明
本次預留授予激勵對象不包括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七、獨立董事關於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項發表的獨立意見
1、《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已於2016年10月18日經公
司2016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公司激勵計劃規定的預留部分授予條
件成就,董事會確定2017年9月11日為《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預留授予日,該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勵計劃中關於授予日的規定。
2、公司本次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勵對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
法》和公司激勵計劃規定的禁止獲授股權激勵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勵對象的主
體資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勵對象提供貸款、貸款擔保或其他財務資助的計劃或安
排。
4、公司實施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有助於公司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促進公司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調動公司員工的積極性,有效地將股東
利益、公司利益和經營者個人利益結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關註公司的長遠發展。
因此,我們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預留部分授予日為2017年
9月11日,並同意公司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及公司股權激勵計
劃的相關規定向預留部分激勵對象共計34人授予限制性股票78.6萬股。
八、監事會的審核意見
公司監事會對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確定限制性股
票激勵計劃預留部分授予的34名激勵對象名單進行瞭認真核查,認為:
本次列入公司預留授予部分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具備《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任職資格,不存在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
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
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
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
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規規
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規定
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規定
的激勵對象范圍,其作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
法、有效。
九、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意見
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對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關事項出具的法律意
見書認為:
中來股份本次向激勵對象授予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證券
法》、《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及《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
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規定,合法、有效;
中來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對象、授予數量和授予價格符合《股權激勵管
理辦法》及《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
案)》的規定。
十、獨立財務顧問的結論意見
經核查,上海榮正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認為:截至報告出具日,中來股份和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均符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規定的預留部分授予所必須滿足的條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預留部分授予已經取
得必要的批準和授權,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2016年限制性
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相關規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權激
勵管理辦法》、《創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8號——股權激勵計劃》及《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相關規定在規定期限內進行信息披露和向深
圳證券交易所、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辦理相應後續手續。
十一、備查文件
1、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決議;
2、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屆監事會第三次會議決議;
3、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四次
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4、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於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
權激勵計劃授予事項的法律意見書;
5、上海榮正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關於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部分授予事項之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特此公告。
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9月12日
384D2612716FDCC5
公告日期 2017-09-12
證券代碼:300393證券簡稱:中來股份公告編號:2017-079
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部分授予事項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
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中來股份”)於2017
年9月11日召開瞭第三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於公司2016年限
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部分授予事項的議案》,本次授予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78.6萬股,授予價格為21.49元/股,授予日為2017年9月11日。
一、股權激勵計劃簡述
1、2016年9月26日,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於公
司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公司的議案》以及《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
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相關事宜的議案》。公司第二屆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
通過瞭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有關議案,並對本次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
勵對象名單進行瞭核實。公司獨立董事就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利於公司的持
續發展及是否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瞭同意的獨立意見。
2、2016年10月18日,公司2016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並通過瞭《關
於公司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公司
的議案》以及《關於提請股東
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相關事宜的議案》。
3、2016年11月25日,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和第二屆監事會
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於調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議案》、
《關於向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此發表瞭獨立
意見,認為激勵對象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確定的授予日符合相關規定。
4、2017年9月11日,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於公
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部分授予事項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此
發表瞭獨立意見,認為預留部分激勵對象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確定的授予日符合
相關規定。
公司董事會認為《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規定的預留部分
授予條件已經成就,同意授予34名激勵對象78.6萬股限制性股票。根據股東大
會的授權,公司董事會確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部分授予的授予日為
2017年9月11日。
二、本次預留授予條件及董事會對授予條件滿足的情況說明
公司激勵計劃中限制性股票預留部分授予條件的規定如下:
1、中來股份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
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
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
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情形;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
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經核查,董事會認為:公司及其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均未發生上述
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預留部分授予條件已經成就,不存在不能授予
股份或者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同意向符合授予條件的34名激勵對象授予
預留部分78.6萬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預留部分授予的情況
1、授予股票種類:本激勵計劃擬授予激勵對象的標的股票為中來股份限制
性股票。
2、股票來源:本激勵計劃擬授予激勵對象的標的股票的來源為向激勵對象
定向發行人民幣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日:2017年9月11日。
4、授予價格:21.49元/股。
預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不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不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1)預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會決議公佈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價42.62元/股的50%,即21.31元/股。
(2)預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會決議公佈前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價42.98元/股的50%,即21.49元/股。
5、預留的限制性股票具體分配情況如下:
占本次授予限占本激勵計劃
獲授的限制性股
姓名職務制性股票總數公告日股本總
票數量(萬股)
的比例額的比例
中層管理人員、核心業務人員(34
78.6100%0.43%
人)
6、本次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後,將不會導致公司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要
求。
7、本次授予的預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時間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時間解除限售比例
自預留授予日起12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預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50%
留授予日起24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自預留授予日起24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預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50%
留授予日起36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8、解鎖業績考核要求
(1)公司業績考核要求
本次授予的預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為2017-2018年兩個會計年
度,每個會計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業績考核目標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業績考核目標
以2015年凈利潤為基數,2017年凈利潤增長率
預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除限售期
不低於70%;
以2015年凈利潤為基數,2018年凈利潤增長率
預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解除限售期
不低於110%。
註:上述凈利潤增長率指標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作為計算依據,
各年凈利潤均指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
公司未滿足上述業績考核目標的,所有激勵對象對應考核當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購註銷,回購價格為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
(2)個人層面績效考核要求
激勵對象的個人層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現行薪酬與考核的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考核結果優秀良好合格需改進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100%0%
若各年度公司層面業績考核達標,激勵對象個人當年實際解除限售額度=個人
當年計劃解除限售額度×解除限售比例。
激勵對象考核當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回購註銷。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對公司相關年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
具確認和計量》的相關規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為定價
模型,扣除限制性因素帶來的成本後作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並最終確認本
計劃的股份支付費用,該等費用將在本計劃的實施過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進行
分期確認。
根據董事會確定的授予日2017年9月11日測算,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股份
支付費用總額為734.12萬元,根據中國會計準則要求,本次激勵計劃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對各期會計成本的影響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數量需攤銷的總費用2017年2018年2019年
(萬股)(萬元)(萬元)(萬元)(萬元)
78.6734.12203.06482.7648.31
本計劃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將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算,
在不考慮股權激勵計劃對公司業績的刺激作用情況下,限制性股票費用的攤銷對
有效期內各年凈利潤有所影響,但影響程度不大。若考慮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對
公司發展產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發管理團隊的積極性,提高經營效率,穩定公
司核心人才,防止人員流失,降低人力成本等方面,激勵計劃帶來的公司業績提
升將遠高於帶來的費用增加。
上述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僅為測算數據,最終結果應以會計師
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為準。
五、激勵對象的所需資金全部自籌,公司承諾不為激勵對象依本計劃獲取
標的股票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激
勵對象繳納個人所得稅資金由激勵對象個人自籌。公司將根據國傢稅收法規的
規定,代扣代繳激勵對象應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其它稅費。
六、關於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授予對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個月是否存
在買賣公司股票情形的說明
本次預留授予激勵對象不包括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七、獨立董事關於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項發表的獨立意見
1、《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已於2016年10月18日經公
司2016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公司激勵計劃規定的預留部分授予條
件成就,董事會確定2017年9月11日為《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預留授予日,該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勵計劃中關於授予日的規定。
2、公司本次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勵對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
法》和公司激勵計劃規定的禁止獲授股權激勵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勵對象的主
體資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勵對象提供貸款、貸款擔保或其他財務資助的計劃或安
排。
4、公司實施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有助於公司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促進公司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調動公司員工的積極性,有效地將股東
利益、公司利益和經營者個人利益結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關註公司的長遠發展。
因此,我們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預留部分授予日為2017年
9月11日,並同意公司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及公司股權激勵計
劃的相關規定向預留部分激勵對象共計34人授予限制性股票78.6萬股。
八、監事會的審核意見
公司監事會對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確定限制性股
票激勵計劃預留部分授予的34名激勵對象名單進行瞭認真核查,認為:
本次列入公司預留授予部分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具備《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任職資格,不存在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
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
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
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
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規規
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規定
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規定
的激勵對象范圍,其作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
法、有效。
九、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意見
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對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關事項出具的法律意
見書認為:
中來股份本次向激勵對象授予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證券
法》、《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及《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
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規定,合法、有效;
中來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對象、授予數量和授予價格符合《股權激勵管
理辦法》及《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
案)》的規定。
十、獨立財務顧問的結論意見
經核查,上海榮正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認為:截至報告出具日,中來股份和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均符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規定的預留部分授予所必須滿足的條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預留部分授予已經取
得必要的批準和授權,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2016年限制性
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相關規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權激
勵管理辦法》、《創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8號——股權激勵計劃》及《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相關規定在規定期限內進行信息披露和向深
圳證券交易所、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辦理相應後續手續。
十一、備查文件
1、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決議;
2、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屆監事會第三次會議決議;
3、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四次
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4、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於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
權激勵計劃授予事項的法律意見書;
5、上海榮正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關於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部分授予事項之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特此公告。
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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