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23 16:26:53病毒十七

閒話一 責任


比方說,某A有一天在某個地方撿到了一個錢包,裡面有身分證等等的瑣碎物品。因為很忙碌的緣故,某A沒有立即就把這件遺失物拿去報失。

過了幾天以後,某A想起這件事情,想把遺失物拿去報失,但是不懂法律的某A,也有聽說過以前的某件新聞(路人幫車禍受害人送醫結果反被受害人控告的事件) 擔心惹上麻煩的某A,希望以匿名的方式送交失物,但是有關單位卻不接受。一是,送交失物之後就非得要某A一起去備案,一是,某A自己把東西拿回去

於是某A把東西拿回去,摸摸鼻子,接下來該怎麼辦呢?



有掉過錢包的人就會知道我在說甚麼,基本上你掉錢包的時候心痛錢是一回事,真正麻煩的是各種證件的重瓣補辦,萬一還有哪些你辦過卻幾乎忘光名稱種類的各種會員卡或是剛好有藏心愛偶像的照片在小夾層裡,那才真是讓人焦躁不已的事情。

但如果是撿到的人,遇到同樣的狀況,比較有同情心一點的可能會把物件再次拋棄,比較沒有同情心的就乾脆毀屍滅跡,知道為什麼嗎?

你掉東西又不是我的錯,與其讓你有機會賴到我頭上來,不如老子管你去死。




台灣有些法令規定是很奇怪的,比方說這個是一種,交通法規則是另一種怪咖大集合。
那麼是誰的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