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25 13:45:59168

富邦證權證所得 須補稅3.3億

【資料來源轉貼自】:2008/7/24經濟【未上市股票】

富邦證申報90年度營所稅,扣除認購權證的各項支出費用和成本後,只申報權證所得2億元,不過,國稅局認為部分費用和成本不符規定,核定權證所得應為14.1億元,須補稅3.3億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援引最高行政法院對於元京證、大華證同樣案情的見解,判決富邦敗訴。 富邦證申報權證收入14.2億元,扣除240萬元認購權證發行費用、1.8億元認購權證再買回再出售損失、508萬元認購權證再買回成本、9.8億元避險部位股票出售損失、4,778萬元避險部門營業費用與149萬元現金股利等避險成本費用後,只申報2億元的權證所得,但國稅局只准扣除發行費用240萬元、避險部門營業費用869萬元,核定權證所得14.1億元。

富邦證主張,若只扣除少部分發行費用與避險部門營業費用,而不考慮避險操作的損益與相關成本支出,會嚴重扭曲發行商的損益,違反實質課稅與收入及成本配合原則。

合議庭表示,財政部86年7月函釋指出,發行後買賣該認購權證,及為避險而買賣標的股票所產生的損失,依當時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是停徵證交稅,在損益配合原則之下,證交損失當然也不能從所得額中扣除,如果只給權證發行者有特別待遇,就會違反平等原則。

發行認權證的證券商依規定要進行避險交易,由於必須在股價上漲時買進標的股票,履行權證持有人履約要求,又得在股價下跌時賣出標的股票,防止權證持有人棄權時發生巨額跌價損失,因此避險交易行為可能產生損失,也可能產生利益,很難認定究竟是成本還是費用。

合議庭認為,既然證券商發行認購權證時就預期可能有損失,也知道所得稅法的規定,本來就應該自行斟酌可能發生的損失、成本費用與利潤,再決定權利金的金額,發行最符合經濟效益的商品。所以合議庭支持國稅局的做法,把富邦證認購權證權利金收入與避險交易所生的證券交易所得,個別認定成本費用與損益,判決富邦證敗訴。

【記者賴育漣/台北報導】富邦證表示,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須等接獲後,確認敗訴理由,公司才能夠進一步因應。

富邦證此次是因國稅局認定其收取的認購權證14.2億元價款,應以權利金所得課稅,因此必須補稅3.3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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