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10 00:49:08雙魚射手處女座

小玲的手機

前一陣子,台灣某位名模因手機送修,遭維修廠商員工將裡面存檔之照片交予某八卦周刊,該名模與偶像劇明星之親密照因而曝光,一時間造成轟動,名模之經紀人聲明將採取法律行動,惟該廠商員工究成立何種罪名,恐仍有爭議之處,茲分析如后:

一、 是否成立竊盜罪?

刑法第323條原規定,電磁紀錄得為竊盜之客體,惟92年6月修法時已將電磁紀錄排除於準動產之外,原因係電磁紀錄可複製性之性質與電能或熱能不同,且行為人於建立自己持有時,未必同時會破壞他人之持有。準此,手機內之照片檔案不得視為準動產,而成為竊盜之客體。此外,所謂竊取係排除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的持有。在本案中,名模將手機交付廠商維修,該手機及手機內之檔案均在廠商之持有中,並未有破壞或排除他人持有之行為,故不應成立竊盜罪。

二、 是否成立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成立妨害秘密罪;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開啟並複製他人手機之照片檔案究否成立妨害秘密罪,恐仍有疑問:若開啟照片檔案無須輸入密碼,未成立妨害秘密罪;若開啟照片檔案須輸入密碼,則該照片具封緘性質,自有成立妨害秘密罪之可能。

三、 是否成立侵占罪?

所謂侵占,係指行為人必須「持有他人之物」,並將持有轉變為所有。在本案中,維修廠商雖將其持有他人之照片檔案轉變為自己所有,然而依刑法第338條準用第323條之規定,電磁紀錄非侵占之客體,故不應成立侵占罪。

四、 是否成立背信罪?

背信罪中所謂的「為他人處理事務」,依通說係專指財產事務,手機之維修並非財產事務,故不成立背信罪。

五、 是否成立妨害電腦使用罪?

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手機並非電腦,亦非電腦相關設備,基於罪刑法定主義,不應類推適用該條文而予以相繩,因此無故取得手機之電磁紀錄不應成立妨害電腦使用罪。惟手機如果可以上網,或有成立本罪的可能。

基於以上之分析,可以得知名模手機照片之外洩或有成立妨害秘密罪之可能,惟仍應就個案之事實具體判斷。此外,在民事責任上,或有侵害當事人之隱私權等人格法益之情形,而應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5條規定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