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06 23:24:28假如...我是
結婚登記制相關事項
新婚誌喜,別忘了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登記日是婚姻生效日!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須親自向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並可提前預約結婚登記日期(如要同時辦理遷入登記,請逕向遷入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在國內結婚者應備文件如下(均繳驗正本):
1、雙方之戶口名簿;
2、雙方之國民身分證;
3、印章(或簽名);
4、最近一年內所攝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相片各1張;
5、結婚書約;
6、換證規費每張50元。
惟97年5月22日前已符合舊法儀式婚之形式要件(結婚,以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為要件),或在國外結婚依行為地法已生效者,其婚姻係屬有效,仍可由單方單獨辦理。
結婚登記預約:即日起,本所提供97年5月23日後準備結婚之新人,預約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並得於辦理結婚登記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結婚登記日得不限辦公日。
電話預約:97年5月23日後準備結婚之新人,本所自即日起提供電話預約,請於結婚登記日前1個禮拜電洽(02)2306-2706分機4111。非辦公日(週六、日、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採事先預約制,請提前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預約結婚登記日,如要同時辦理遷入登記,請逕向遷入地之戶政事務所預約。
線上預約:另開新頁,連結至「民政局-網路線上預約及申辦系統」。
結婚書約:word檔、pdf檔
結婚書約範例:word檔、pdf檔
結婚登記預約:即日起,本所提供97年5月23日後準備結婚之新人,預約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並得於辦理結婚登記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結婚登記日得不限辦公日。
電話預約:97年5月23日後準備結婚之新人,本所自即日起提供電話預約,請於結婚登記日前1個禮拜電洽(02)2306-2706分機4111。非辦公日(週六、日、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採事先預約制,請提前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預約結婚登記日,如要同時辦理遷入登記,請逕向遷入地之戶政事務所預約。
線上預約:另開新頁,連結至「民政局-網路線上預約及申辦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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