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21 16:21:03呆爸
有關勞雇雙方得合意約定結清保留工作年資疑義
標題: 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簡稱新制)規定勞雇雙方得合意約定結清保留工作年資疑義
公佈日期: (民國94/1/18公佈)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勞動四字第○九四○○○二七七九號函
要旨:
主旨: 一、有關勞雇雙方約定結清原適用「勞動基準法」(簡稱舊制)之保留工作年資,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已有明文,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故勞雇雙方約定結清之標準低於前述之規定,則與法不合。另,在七月一日新制開始施行之前,現行法令並無關於結清工作年資之規定。
二、再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十七條有關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給付標準及期限者,因雇主之行為係與個別勞工為之,故仍係以「個別單一行為」作為處罰之標的,多行政罰中「連續違反數行為」之連續處罰。
公佈日期: (民國94/1/18公佈)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勞動四字第○九四○○○二七七九號函
要旨:
主旨: 一、有關勞雇雙方約定結清原適用「勞動基準法」(簡稱舊制)之保留工作年資,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已有明文,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故勞雇雙方約定結清之標準低於前述之規定,則與法不合。另,在七月一日新制開始施行之前,現行法令並無關於結清工作年資之規定。
二、再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十七條有關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給付標準及期限者,因雇主之行為係與個別勞工為之,故仍係以「個別單一行為」作為處罰之標的,多行政罰中「連續違反數行為」之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