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01 13:30:24yaung
民法繼承編至今卅一年未修正
行政院會通過相關修正草案,明定遺囑須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草案並新增「防不肖子女條款」,若故意殺害、重傷被繼承人;或重大虐待、侮辱,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經被繼承人以遺囑、錄音等形式舉證,將喪失繼承權。
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特留分,由應繼分三分之一,降低為四分之一。
針對過去繼承順序混淆不清狀況,本次修正明定,第一順序繼承人若比被繼承人早死亡、或同時死亡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亦即如果爺爺與爸爸同時死亡,孫子及孫女將可代位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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