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 故意不寄帳單 設計陷害 違法欺負客戶
為銀行 故意不寄帳單 設計陷害 違法欺負客戶 經本人檢舉後 繼續欺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涉及偽造文書 詐欺罪 請依法處理 並請依職權調查銀行是否兼營討債公司地下錢莊
<一>銀行違反信用卡契約, 違背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請依法調查銀行09900000143函承辦人為何人?以便依法追訴刑責 正式公文 為何不敢寫承辦人姓名?是否在規避刑責?
<二><1~7>犯罪事實已陳訴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2009-12-17
<8>銀行違反信用卡契約, 寄來之賬目錯誤, 本人請求銀行更正,以便正常繳納 也多次密集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陳情,也多次依法向銀行意思表示想不到銀行 故意不寄帳單 設計陷害 不得已98-10-29先繳當月利息1000元 銀行仍不滿足 繼續以地下錢莊的經營方式,強收超高違約金 手續費等不公不義之黑心錢。本人被騷擾,身心俱疲 血壓升高, 生活工作受害, 尤其在開車時, 更心驚膽跳,不得已98-11-12再繳當月利息2697元 銀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觸犯刑法, 其已強收部分 應自停卡日起算, 如數退回,
<9> 本人按時按規定繳納銀行最低金額,及繳納20%循環利息。銀行隨時可以聯絡上本人, 本人接到電話後 ,每次都會回覆 ,只是銀行沒有誠意解決問題 ,交地下錢莊 討債公司催討,以合法掩護非法 ,強收超高超高違約金 手續費等不公不義之黑心錢。
<10>銀行違法欺負客戶變本加厲 故意不寄帳單 以詐術 設計陷害客戶 違法催討 本人於<98-11-11-10:33> <98-11-12-19:08>查問 沒有結果 不得已98-12-11先繳當月利息1000元
<98-12-11-8:51> <98-12-14-9:30> <98-12-15-3:10> <98-12-15-3:15> <98-12-16--5:43>多次要求補寄帳單 沒有結果 不得已98-12-29先繳當月利息1000元
<11>等候五天 都沒收到限時信 發現有詐 98-12-16—8:38打電話到客服中心編號126吳小姐接聽 我說:現在是98-12-16—8:39 請用限時專送寄出11月份帳單!
<12>銀行不應該故意不寄帳單 不應該以詐術 設計陷害客戶 98-12-21—22:41再打電話到客服中心 編號984楊先生接聽 請求立即用限時專送寄出帳單!
<13>98-12-22打手機來!我告知並請求立即用限時專送寄出帳單!
<14>98-12-22—23:03再打電話到客服中心 編號130賴先生接聽 請求立即用限時專送寄出帳單!
<15>銀行違法欺負客戶 故意不寄帳單 以詐術 設計陷害客戶 違法催討 觸犯刑法339條340條341條 342條 344條 345條 346 條 刑法210條215條敬請銀行立刻改善 勿過份欺負人 否則將依法追訴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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