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20 10:43:14yaung

從未享有權利 不斷盡義務 , 不斷被欺負!! 被欺騙 !!

99-5-20~中國信託銀行<我們都是一家人>

~從未享有權利 只是不斷的盡義務 , 只是不斷的被欺負!! 被欺騙 !!

受文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受文者: 中國信託銀行

主 旨:

<>中國信託銀行違反信用卡契約 違背違反政府政策,違背法令,違背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不當停卡 , <>中國信託銀行既已強制停卡,信用卡條例當然終止,

 <>中國信託銀行寄來之賬目錯誤, 請重新寄來正確之帳單, 以便正常繳納,

<>限三日 撤除不必要的管制,以免影響中國信託,<我們都是一家人>的美好招牌。敬請中國信託銀行立刻改善 勿過份欺負人 否則將依法追訴刑責

說 明:

一、 中國信託銀行違反信用卡契約 違背違反政府政策,違背法令,既已停卡,又繼續強收超過20%之循環利息, 空言頂級服務,違背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強收超高違約金 手續費等不公不義之黑心錢。

  本人在中國信託銀行信用良好,至目前為止沒有欠貴中國信託銀行一毛錢,也沒有欠其他任何一家銀行一毛錢 請撤除不必要的管制,以免影響中國信託,<我們都是一家人>的美好招牌。

十四年的時間,按時按規定繳納銀行最低金額。信用良好,銀行沒有查明 沒有聯繫 沒有協商 突然以迅雷不及掩耳的快速手法,停止本人正常信用良好的信用卡。又報聯合徵信中心,逼害善良,違背公平交易法第一條(立法宗旨)

銀行擁有徵信部門,及編制調查人員 竟然不相信自己多年的專業徵信資料,而去聯合銀行以聯合行為,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限制交易對象交易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 採納聯合徵信中心不清楚的資料,違背公平交易法第七條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第三十條(除去侵害請求權及防止侵害請求權) 第三十一條(損害賠償責任)

四 有關<“在他行信用卡已遭強制停用>, 98-5-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中簡字1440,已判決確定,富邦銀行是一個錯誤的

本人持有中國信託銀行白金卡信用卡 從未享有中國信託銀行空言的頂級服務,從未享有權利 只是不斷的盡義務 , 只是不斷的被欺負!! 被欺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