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21 17:10:20小寶

寵物買賣契約書

原文轉自http://www.happydog.idv.tw/extract/other/004/020.htm
標  題:【寵物買賣契約書】
發 表 人:Ruby爸(dad_ruby)
發表時間:2002/05/08 00:01:48

前陣子網路上常見到有飼主到夜市買小狗狗,回來沒多久就病死的消息,
其中大部分的原因,都是感染了犬瘟熱與腸炎這兩種致死率極高的傳染病,
因為這類疾病的潛伏期大約1~2週,
所以到底是在寵物店或狗商那裡感染?還是買主回家後感染?
在責任的界定上,容易產生了不少的消費糾紛。

責任怎麼釐定?據我個人經驗,我發表一些看法:

大部分飼主購買狗狗的地點,通常都是經由下面這三種管道

(1)寵物店(含夜市地攤)
(2)犬舍
(3)自家繁殖

其中,犬舍與自家繁殖,算是「自產自銷」
而寵物店,大部分則是「代銷」

先談自產自銷的「犬舍與自家繁殖」,
其實這兩種場所狗狗罹患犬瘟熱與腸炎的機率不高,
(這裡指的衛生環境與管理都還不錯的犬舍)

Why?
因為賣方家中或犬舍通常都會有一窩小狗等待出售,
要是一個不小心,染上犬瘟等等傳染性疾病,
整窩小狗可能一夕之間全部升天!
所以, 賣方對於這種傳染性疾病,絕對比您更小心,
不會跟自己荷包過不去。

但擺在寵物店或夜市待價而沽的狗狗,您就要小心了,
怎麼說?
一方面因為寵物店或夜市的環境較複雜, 來自各地的顧客與狗狗進進出出,
自然較容易夾帶病毒近來~~衛生堪慮。
二方面寵物店的小狗,通常都是跟狗舍批來的,非自產,
若您瞭解台灣的繁殖界文化就知道,
有些犬舍的作法是將一胎小狗中最好的一兩隻,自己先留下 ,
日後可以找視貨的買主賣得好價錢,或是自己留著當種公種母,
其餘也還不錯的,就放在自己狗舍出售~~
有些最瘦弱的,看起來狀態不好的那幾隻‥‥就便宜批給寵物店,
( 當然~~不是全部犬舍都這樣做啦~~也不是說全部寵物店的狗狗都不好‥
純粹就比例上來說‥)
就在先天不良~後天失調的狀況下 ,
「寵物店或夜市」的狗狗,就很容易感染這類疾病~~

在此仍要強調一下,
我並不是說所有犬舍或自家繁殖的狗狗都 不會有犬瘟熱與腸炎的問題,
相對的~~也不是說寵物店售出的狗狗就 一定會有問題‥
老話一句:純粹就比例上來說‥

所以,我請了一位現任執業律師,也是我的好友 (長的又高又帥,這句話一定要寫)
幫忙擬了一份《寵物買賣契約書》,契約書內容對於買方提供了最大的保障~~

不過站在賣方立場,可能會認為這份合約書有那麼一點不公平
因為狗狗也有可能是買方購回後,因疏忽不慎而讓狗狗傳染到犬瘟‥
這種說法是沒錯‥‥但是~~站在消費者立場來看~~
假如有位A君,今天去買了一隻小狗回家
若賣方有盡到告知到義務,提醒A君,
例如:
千萬不要任意帶小狗出門與流浪狗接觸、要定期施打預防針、
家中先前若有狗狗罹患犬瘟,要完全徹底消毒,且半年最好不要再養狗‥‥
等等需要注意的事項~~

我想~~A君既然已經有心花錢買了狗狗來飼養~~
不會白目到故意去犯規~~還讓狗狗去感染疾病而身亡
(而且故意養死動物,有傷陰德,何苦?)

所以,賣方大可不用擔心這問題
何況擔保期是兩週~~若真的是A君自己不慎讓小狗傳染犬瘟~~
發病時,擔保期也已經過了~~~

當然,所謂契約,是在雙方都同意的情形下簽訂的 !
消費者可於購買前,提出此擔保要求,
賣方也有修改契約內容 (例如擔保期改成一週)~~
或是拒絕簽訂契約的權力~~
這全端看每個人的作法。

只不過~~能提供消費者愈大保障的買家~~
您的競爭力絕對會比人加強囉!

底下就是李大律師提供的《寵物買賣契約書》內容:

有需要您可直接下載MS-Word DOC檔,可直接列印出輸出喔
http://www.happydog.idv.tw/other/file/contract.zip
(此檔案會收錄在檔案庫中)

(底下是契約書"純文字"內容)
================================
立契約書人○○○(以下簡稱甲方)○○○(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向乙方購買寵物犬○隻,雙方約定條款如下,以昭信守

一、買賣標的物:

(一)品種:
(二)毛色:
(三)性別:
(四)年齡:

二、特約擔保:

(一)除民法之瑕疵擔保責任仍有適用外,乙方特別聲明且保證本約之買賣標
的物於交付乙方時並無罹患犬瘟熱、腸炎等病毒傳染性疾病情事。

(二)如買賣標的物於交付乙方後兩周內,發生犬瘟熱或腸炎之病徵、經合格
獸醫確認無誤並開立診斷證明書者,甲方願無條件於七日內更換另一健
康且相同條件之寵物犬。

(三)買賣標的物如因其他疾病或隱疾至影響其健康,且該疾病或隱疾於買賣
標的物交付乙方前即已存在且無治癒之可能或甚難治癒者,經合格獸醫
確認無誤並開立診斷證明書者,雙方同意依民法之買賣瑕疵擔保相關規
定辦理。

三、雙方同意如疵本契約書爭議涉訟者,以乙方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四、本契約共分一式兩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約人:

甲方:
地址:
身份證字號:

乙方:
地址:
身份證字號: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