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章程

 

新北市美容美髮膚質諮詢檢測人員職業工會章程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美容美髮膚質諮詢檢測人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識技能,加強互助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新北市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25022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1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辦理會員學習美容、美髮膚質諮詢、檢測技能、教育、訓練並協助就創業。

辦理會員之勞工教育、美容美髮技能之研究、教育訓練。

          4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5會員康樂事項之策劃與舉辦。

          6勞資間或會員間糾紛事件之調處。

          7會員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8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定及修正之推動。

          9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10有關勞資之連繫合作事項。

          11合於本章程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 七 條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美容、美髮膚質諮詢、檢測之勞工,均得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准予入會,並提會員(代表)

會追認。

第 九 條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罷免、被選舉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 十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命令及決議,並按期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

第 十一條 會員如有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由監事會檢

舉屬實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二條 本會應依照規定劃分小組,並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理事會代行職權。

第 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前項理監事暨理事長選舉依工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及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之規定辦理。

第 十四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就理事中互選理事長一人,處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 十五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一人,並視業務繁簡設幹事及助理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