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火災造成五人死亡,市政府不負責,監察院不懲處違法失職官員。
桃園市火災造成五人死亡,市政府不負責,監察院不懲處違法失職官員。
一、桃園市政府答覆避重就輕、答非所問,偏袒公務官員,官員不負責任,市長不懲處違法或失職官員。
二、向監察院陳情,監察院洩密陳情人個資給桃園市政府,也不懲處違法失職官員。監察院功能類似郵局,轉送陳情信給公務機關,過去再把公務機關回信轉寄給陳情人。這次要桃園市政府直接回信給陳情人。
即使糾正、彈劾不痛不癢,公務機關及官員不在乎。朝野政黨提出修憲廢除監察院的提案,並預計成立修憲委員會討論。廢除的理由主要認為目前制度上權責不符。2020年7月14日陳菊表示,「我期許自己能成功扮演最後一任監察院長的角色」。
三、檢討重點:
1、2025年8月31日桃園市中壢區龍安街火災,造成1名婦女緊抱4名孩童共五人死亡。巷弄寬度相當狹窄,消防車要進入時,要靠鄰居幫忙移走機車,導致延誤救災時間。狹窄巷弄應畫紅線禁止停車,而且警察平常應取締違停車輛。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禁止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以確保緊急救護和消防車輛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不得在妨礙他人通行的地點停車。
依據消防通道的需要和管理作業程序,巷弄寬度在五點五公尺以上可允許單邊停車,但寬度在五點五至二點五公尺的巷弄則全面禁止停車。此外,根據火災搶救困難地區救災必經之道路或現有道路規範,寬度在七點五公尺以下且距離有人居住或使用之建築物在一百公尺以上之道路會劃設為消防通道。
依據「桃園市路邊停車場設置基準」規定:雙向道路寬度不足八公尺得禁止停車,單向道路寬度不足六公尺得禁止停車。這項取締措施旨在維護交通秩序、提高救災應變能力,防止因車輛停放阻礙交通而導致的交通堵塞、事故和救援延誤。因此,嚴格執行巷弄停車違規取締,有助於確保城市交通流暢和公眾安全。
2、這間透天厝每一個窗戶,幾乎都用鐵窗封住,增加救援困難。鐵窗應設逃生門及垂降設備,市政府建管單位縱容鐵窗封閉逃生口,平時不要求改善。政府應改善治安,民宅就不需裝鐵窗。但市政府警察局失職,家家戶戶幾乎都裝設鐵窗。鐵窗違反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五點「如經本府消防局、交通局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或因應政策及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仍應查報拆除」。但市政府未強制拆除。
3、住戶未安裝火災警報器,錯失黃金逃生時間。火災警報器未安裝、或安裝位置錯誤、或數量不足,市政府從未派員普查改進。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及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7 條…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種類及維護應符合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之規定。每一個寢室、廚房及各樓層逃生梯應裝一個火災警報器。鑑於火災危害,為睡眠中提出警報,寢室務必裝設火災警報器。
4、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李家豪曾經與檢察官賴瀅羽前往現場勘驗,初步發現3樓為鐵皮加蓋、下樓逃生動線狹小。鐵皮加蓋係違章建築,桃園市政府不強制拆除。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建築法第1條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
5、起火原因恐為電線走火,桃園市政府未普查各住戶電力設備有否定期檢驗? 檢驗結果是否安全?電工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第 16條用戶用電設備自新設現場檢驗接電起五年內應至少檢驗一次;超過五年者,每三年應至少檢驗一次。
6、室內裝璜隔間,例如天花板、地板、牆面、窗簾等,應該用防火耐燃建材。市政府建管單位應普查各住戶室內裝修材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建築物之防火、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有明文規定,但市政府未落實管理。
7、依消防法第二章火災預防第6條第2項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市政府消防單位應普查各住戶有無裝設防火設施(設備),例如滅火器、火災警報器、自動灑水器、瓦斯洩漏偵測器等,但市政府未落實管理。
8、「電器安全使用規範」有一些電器使用年限表。此表所列電器使用年限係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明細表分類訂定。電風扇、除濕機、吹風機、烤箱、微波爐等電器應定期檢驗,超過使用年限應回收汰換。桃園市政府並未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