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市長圖利建商不拆違建
柯文哲市長圖利建商不拆違建
台北市中正區同安街97巷7號三項違建案完全未拆除,臺北市政府拖延7年多均未處理。
一、違建利益新台幣1億零946萬元
(一)二至七樓夾層擴大面積,(每層面積58.55平方公尺=17.71坪)×6層樓×(中正區當時全新每坪售價至少90萬元)=9564萬元。
(二)南側陽台變更成為室內空間擴大面積。
(三)北側陽台用活動式柵欄含底板擴大面積,(每層陽台面積8.47平方公尺=2.56坪)×6層樓×(90萬元)=1382萬元,合計建商獲得違建利益新台幣1億零946萬元。
二、三項違建
(一)各樓夾層違建案
本案二至七樓原本設計建造執照無夾層,查閱該建物各樓層建物登記騰本,均載明「本建物不得加設夾層,違者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且內政部已函示「依法不准利用室內裝修轉變成合法夾層」。105年7月29日建管處使用科承辦人王行健105.7.29北市都建使字第10581830000號函表示「查施作夾層係屬違建,非屬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之範疇。」。107年11月21日起臺北市政府原訂拆除案址2至7樓夾層違建,後都發局建築管理工程處仍表示『經建物所有人向本處使用科申請室內裝修,其4至7樓經建築師簽證負責並已領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2至3樓請自行拆除』。案址二至三樓夾層應強制動用警力破門拆除,但市府以違建戶大門深鎖為由,亦從未拆除。臺北市政府現在又說案址2、3樓夾層違建要違建戶自行拆除。
(二)南側陽台違建案
陽台的定義依內政部100年8月24台內營字第1000806661號令,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二十款已定義「直上方有遮蓋物者稱為陽臺」,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八條規定設置欄桿扶手。
案址二至七樓南側陽台用固定式金屬框架圍封,目前活動式玻璃窗暫時拆下,用塑膠布遮蔽活動式玻璃窗,沒人檢舉又裝回封閉使用。整個固定式金屬框架均屬違建。陽台應比照案址北側陽台不准圍封,應為開敞式陽台,並設置鐵欄桿扶手。建商將2至7樓案址南側陽台完全圍封,擴大室內面積已屬違法。但市政府表示玻璃窗拆下,用塑膠板片遮蔽,即可不拆圍封的金屬框架,市政府不拆,反而替違建戶脫罪。
(三)北側陽台違建案
案址北側陽台旁活動式陽台違建,有人檢舉就收起來,沒人檢舉就打開使用,縱容違建戶安裝時從高樓摔死的危險。建築法規不准作「活動式可組裝及拆卸的鐵鈑外伸陽台」違建,建造執照已核定陽台面積,外伸陽台就是違建。建築法規是中華民國製訂公布的,不是那一個執政黨可以違反推翻的。且民國103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0369401700號函,其說明三之(一) 已認定案址2至7樓北側陽台旁增建金屬造欄柵(含底板)構造物不符規定,應依規定查報。但現在市府改口說「尚非法所不許」,已違反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