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22 12:57:13陳愛君

美國最高法限定SEC處罰期

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如果一起欺詐自發生時算起已超過5年,美國證交會(SEC)將不得處以罰款。

最高法院的一致裁決限定了SEC開展調查的時間範圍,尤其是SEC打算實施處罰的話。不過,這不大可能影響該機構追回非法所得的能力。

杜克大學(Duke University)證券法教授詹姆斯‧考克斯(James Cox)表示,該裁決可能影響美國政府對金融危機相關案件實施處罰的能力。一些律師表示,其影響還可能超出證券法之外,影響到消費品和環境安全領域。

考克斯表示:「這大概是(首席大法官)羅伯茨任期內最高法在證券法規領域所做出的最重要裁決。」。

此前美國翻譯社最高法院面臨的問題是:SEC能夠尋求處罰的5年時限應從欺詐發生時算起,還是按照SEC所主張的,從SEC知曉該欺詐行為時算起?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John Roberts)在裁決書中寫道:「(如果贊同SEC的主張,)被告有可能面臨政府強制執行的時間將不限於犯法後的5年內,而會是更長的、長度不確定的一段時間。」。

最高法的這項裁決涉及2008年的一起訴訟,即SEC指控Gabelli旗下一共同基金的兩名前高管——馬克‧加貝利(Marc Gabelli)和布魯斯‧阿爾伯特(Bruce Alpert)涉嫌在1999-2002年期間實施「擇時交易」(market timing)操作,即通過短線交易基金份額來影響基金價格。這兩名高管否認犯有任何不法行為。

兩人辯稱,SEC不能實施處罰,因為5年期限法令已經期滿。一家初級法院判他們勝訴,但被一家上訴法院駁回。然後二人上訴到最高法院。

SEC前主席哈維‧皮特(Harvey Pitt)表示:「我認為最高法院的決定沉重打擊了『實時執法』。」SEC表示正在評估該裁決。

易子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