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掉了,絕對,不要去系統商停話
如果有一天不小心掉了手機,
請記得自己該有的權益
很重要的流程,做錯流程差很多
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第 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卡亂打,
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第 3 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第 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
,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
皆可扣除。( 法律規定的 ) 有趣的來了
,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
損失,他會找誰要呢?損失的越多你的
手機越快找回 ........(電信法第56條 )
太晚知道這訊息了
反正好人很好欺負..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
也不敢有啥動作 ,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 .我
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
電話 ,向系統業者 (中華電信) 停話(業者在
12小時候才停話).
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 ,業者也沒再第一
時間告知我們要去警局報遺失 ,一直到一個
月後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 ,並說若我們不
繳.他們要呈到警局去...而後等了快半個月.
再詢問警局處理進度?
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查阿查..
.半個月又過了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
電信警局說電信業者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停話.
.我們也沒立刻報遺失(那時哪知道阿) ,這中
間的通話費必須要由我們消費者付費(還強
調這是常識ㄟ)
只要找不到兇手....我們仍必須繳交這些錢
不繳的話會移送..自動扣你的薪水 ,反正只
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還很好心的說~~~
頂多~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所撥出的
費用.由業者自行吸收.(約六千元 )...
http://www.ncc.gov.tw/chinese/law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186&law_sn=766&sn_f=1067&is_history=0
第五章:罰則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
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
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
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
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
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
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
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