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9 13:14:24一個讀者

網路金融的想像(四之四)/詹宏志

 


(轉貼)網路金融的想像(四之四)/詹宏志


(本文原載於20140828《壹周刊》專欄)


 


 

用網路上的電子商務概念與架構,來販賣「保險商品」,可以讓投保行為變得更簡易也更即時,甚至更便宜;但電子商務的行為本身,在我看來,也有很多保險的新需求…。就拿「標錯價」這個行為來說吧,在台灣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法規中,有主管機關經濟部訂定的「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當中對買賣雙方電子商務交易成立的要件規定:「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也就是說如果網路上的販賣方如果「標錯了價格」,消費者若完成了付款,這筆「交易契約」已經成立,販賣方是不能拒絕出貨的。

 

這項規定的「背景」是二○○九年「戴爾電腦標錯價事件」,當時戴爾電腦的台灣網站出現一筆「電腦顯示器」的異常價格,因而湧入超過四萬三千筆訂單,訂購的顯示器數量則超過十四萬台,由於差價達新台幣七千元,若戴爾電腦必須出貨,則損失將超過新台幣十億元。當時戴爾電腦不僅拒絕出貨,且後續接連處理失當,引發巨大爭議,隔年(二○一○)經濟部即公布此項規定,使台灣變成全世界對電子商務業者責任最嚴苛的地方。

 

之所以說它「最嚴苛」,是因為世界上並沒有一種方法或流程可以擔保完全消除錯誤的發生,即使你是號稱實踐「六個標準差」(6 sigma)的優良企業,理論上在百萬次標價行為當中能夠將錯誤次數降低到三‧四次以下,但以戴爾事件的教訓來看,一次標價錯誤就足以致命,在台灣能夠經得起一次十億元損失的網路賣家顯然是不會太多的…。

 

犯錯機率難以避免,「懲罰」卻如此嚴厲,我們要如何因應?在我想,最合理的方式就是利用某種「大數」的庇護,也就是保險的概念。對個別企業來說,對每筆交易都提撥一定的「犯錯準備金」,譬如交易金額的千分之一,期望下次犯罪的時間不要發生得「太早」,讓你累積一定的「標錯價基金」,足以因應「未來」不可避免的錯誤。對集體產業來說,就是推出某種「集體準備」,就是用一定的費率來取得覆蓋型的「保險」,大家繳交一定比例的費用,取得未來理賠巨大損失的庇護。

 

不只是「標錯價」需要保險,在我看來,因為「個資法」所產生的責任與風險和「標錯價」相似,都是風險無從完全避免,懲罰又如此嚴重,對電子商務的商家來說,取得或保存買家資料根本就是交易流程的一部分,某種「個資險」也變得有意義。


如果我們願意更擴大層面來看,因應「七日鑑賞期」的「交易取消險」,或者大量中小型賣家販賣商品的「簡易產品責任險」,都可以是一種能夠幫助企業自保、也促進產業健全發展的新險種,值得思考與推廣。

 

僅僅是用了「舉例」的方法,我已經敘述了至少三種新的「網路金融」相關類型,包括了支付(以及延伸的理財)、融資,以及保險。我真正想說的是,網路科技帶來種種新的行為,這些新行為自然有許多相應的「金融行為」,這正是「網路金融」的根本要義;「網路金融」的真正課題不是「開放」與否,而是通過理解與體會這些新的行為,整個社會進一步能夠對應採取進步有效的參與和創新,得到符合需要的新管理架構。

 

這樣,我才能夠據以提出我的「銀行3.0」的概念。在我的想法,如果借用軟體產業對軟體版本的描述概念,我會說傳統銀行業務(儘管百年來有巨大的演進與發展)可以通通算是「銀行1.0」;而當金融機構開始通過網路採用數位型式來提供金融服務時,它就進入了「銀行2.0」的階段,也許我可以說它是「開數位銀行」(digital banking)的時代;但當金融機構(或者很多過去大家不曾考慮的非金融機構)開始注意到網路時代裡的金融需求,進而經過創新提供全新的服務,我們才適合說它是「銀行3.0」,也就是說「銀行3.0」不只是digitalbanking,而是banking for digital economy or digitalworld(為數位經濟做銀行)。「銀行3.0」和「銀行2.0」的不同在於,「銀行2.0」只是把原有的銀行業務搬到網路上(可能必須做某種轉化),「銀行3.0」卻是進一步思考網路環境裡的新金融需求,從中產生過去不曾看過的新金融產品(與服務)來…。

 

在「銀行3.0」的時代裡,讓我來想像一下,假如有一家「全新的銀行」要創辦(意思是完全沒有包袱),它可以怎麼做(主管機關請不要緊張,人們的「想像」無需監理,這只是腦筋體操而已)?

 

這家新銀行可以決定做一家完全沒有「實體櫃台」或「實體店面」的銀行(所有網路事業的「營業場所」不都是在「雲端」嗎),它從一開始就是通過網路「轉帳」取得存款(這有什麼困難?一般工作者的薪水不是一開始就是薪轉戶嗎),然後它通過與「交易平台」的數據分析合作提供「融資貸款」(申請後一秒鐘完成撥款,利息是今天信用貸款的一半),它又提供存款戶各種「理財服務」的連結,締約與解約都是「立即完成」,每日計算收益,給存款戶最大的利益與方便,存款戶也可以自行建立自己的理財專戶,通過線上交易自行選擇投資基金或股票;當然,他們日常生活的交易、支付與匯款(譬如匯生活費給遠方讀書的小孩),也無需再跑銀行,只在手機上就能全部完成,「移動金錢將變得有彈性、無摩擦力、而且「幾乎」完全免費…」(Moving money is flexible, frictionless, and almost free* Feb 22,2010, Wired)。這家銀行想的不是把業務做到「網路」上,而是在「網路上想像業務」,一切服務都是從「網路」出發,從網路需求出發,從網路行為出發…。

 

這樣的雲端銀行以現行法規和既有管理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但技術條件卻早就成熟了。相較之下,我所接觸的主管機關以及金融機構業者,離這樣的想法都還太遠了。就連金管會主委曾銘宗大膽前衛的「銀行3.0」言論,從新聞所見看起來也只是「把銀行服務搬到網路上」,這其實是一九九五年到二○○○年台灣就該完成的事,現在本來我們應該思考一些更有突破性的做法,做還是不做?台灣要繼續做一個「平庸的」金融環境,還是要借台灣社會在資訊科技的人才與優勢,創造出一個「亞洲杯」贏家的金融社會?我們好像是可以想一想。(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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