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09 10:46:11一個讀者

福爾摩斯的搜索與問案/詹宏志




 
(轉貼)福爾摩斯的搜索與問案 

──兼序陳瑞仁檢察官的新書《執法所思》/詹宏志


(本文摘自《執法所思》, 商周出版)

 

 

 

   年輕的時候,我們同樣理著平頭、穿著制服,看起來何等相似;四十年後回頭望去,我們的人生際遇又何其不同,如今已變得不同行也不同命。高中時期,我和一群同年紀的少年在台中一中就讀,那是個封閉苦悶的年代,我們又都是那個以理工或醫科為主流的男校當中的「非主流」;也許因為這種被忽視或歧視的邊緣地位,反倒造就了我們相濡以沫的親密友誼。不久之後我們面臨大考,考試結果難免有的人幸運,有的人不幸,我們就跟著考試結果和填寫志願而勞燕分飛,從此人生際遇就分歧了。大學讀書時有人讀商、有人讀法、有人選擇從史或從文,日後的出路卻各自不同;有人當了老師,有人當了警察,有人去辦雜誌,有人去種蘭花,有人入閣,有人入獄,有人成了總經理,有人就當了檢察官……

 

  我的高中同學當中,就有一位終身辦案不懈,堅持自守,成了舉國知名的檢察官,也是我們同學當中最令人佩服、令人感到驕傲的人物,他就是那位偵辦國務機要費弊案的高等檢察署查黑中心的檢察官陳瑞仁,也就是他豎立了台灣的司法里程碑,破天荒當著國家元首的面說出以下的句子:「總統先生,您可能涉及偽造文書和貪污罪,您要不要在詢問時請辯護律師在場?」

 

   辦案及於國家元首,並將卸任後的總統起訴,這可能是「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精神體現;但這不一定是最受歡迎的案子,因為政治上的狂熱支持者有時反倒不相信司法上的獨立努力,他們總是更相信他們想相信的,不管你的最終判斷為何,你都將得罪某一部分的國人,而「陰謀論者」自然也會把你歸類到另種詭異的情節當中。

 

   所幸路遙知馬力,用更長的「時間度量衡」來看,我們終究會看到比較對的那個人;我的同學陳瑞仁也很爭氣,他沒有太多弱點或把柄可供他人抹黑或攻擊。二○一二年總統大選時,民進黨副總統候選人蘇嘉全被爆料建有豪華農舍,他打牽連戰術說:「陳瑞仁也有豪華農舍。」並且大聲喊冤說:「檢察官可以,為什麼公務員不可以?」大批記者循線趕到新竹橫山鄉的現場,發現陳瑞仁的農舍真的是僅有十三坪、用來放置農具的簡陋鐵皮屋,而且還依法做了登記,人格高下,一下子把蘇嘉全給比下去了。

 

   屢次承辦世紀大案的檢察官陳瑞仁,並未因此跳在媒體聚光燈前,大談他的英雄式辦案經過;相反的,大部分時候他都低調而沉默,除了在法律書狀與法學論述中表達看法,他不曾露臉於八卦式的談話節目之中,也不曾出現在激情的政治運動的現場。所以,當陳瑞仁把書稿推到我面前說,就由你來為我寫篇序吧,我還真的大感意外。

 

   即使這是一本讓我讀得津津有味的有趣之書,但一開始我還不肯就範,掙扎抗辯說:「為什麼是我?我又不懂你們檢察官的專業。」陳瑞仁露出我們年輕時熟悉的頑皮笑容:「因為當今報考司法官的學生,有一半是讀你編輯的推理小說而來的。」這句話一方面是恭維之詞,一方面也可能是突破心防、技巧取供的「口頭耍詐」。但嚮往推理小說中神探打擊犯罪的正義得勝,因而願意投身司法調查工作的志業,聽起來似乎也是可信的邏輯。

 

   這是一本看得出他平日用功的書,前半部討論的是辦案人員的技藝與分際,後半部討論的是台灣的司法改革。司法改革部分極可能是國人關注的題目,其中還包括了「立法院長司法關說風波案」的評議,讀來也很發人深省。但我更感興味的則是前半部,那是關於辦案者如何搜索、盤查與問案的各種討論,兼顧理論與實務,又要在有效破案與保障人權當中取得平衡,那都是非常有趣的知識,喜歡推理小說的讀者一定會找到對照的樂趣。

 

   書中討論從「什麼時候構成搜索」開始講起,辦案人員為了了解案情、取得證據,有時候必須做「積極的」取得事實或物證的行動,當這些行動或作為侵犯到人民「合理的隱私期待」時,那就構成了「搜索」,這搜索行為就受到各種法律的約束與規範。你把私人物品放在辦公桌的抽屜中,放在居家的臥室裡,或者放在個人的皮包裡,這都說明了你對這些東西有「合理的隱私期待」,除非滿足一定條件(例如法官發的搜索票),否則不能強行侵犯;但如果你把物品放在招呼客人的茶几之上,把衣物晾在肉眼可見的陽台之上,或者佩帶在衣服外面,就不能主張這是「合理的隱私期待」(因為這種隱私期待在客觀上是不合理的)。

 

   辦案人員從事搜索時,又有某些法律允許的無票搜索之例外情形,包括了附帶搜索、緊急搜索與同意搜索;即使是有票搜索,警察要如何進入搜索場所(如果嫌犯拒不應門)、如何處理屋外嫌犯或屋內其他在場之人、如何扣押證物等。作者從實務上出發,討論各種可能情形,並舉出實例(不少是曾經轟動一時的司法案件),做成生動有趣的列舉與排比,讓讀者很快掌握其中執法與人權之間的微妙平衡。我不能再舉更多例子了,這樣也會破壞讀者閱讀本文的樂趣;這本書對司法人員當然是增進理論與實務知識的機會,但對一般讀者而言,不僅得到「防身」的法律知識,還將使你以後讀推理小說或觀賞警匪電影、電視片,都有全新的視野與眼光。

 

   對我這位推理迷來說,我馬上想到在《福爾摩斯辦案記》(Adventures of Sherlock Holmes, 1892)裡的〈紅髮俱樂部〉(The Red-Headed League)一案,福爾摩斯和華生醫師搭乘地鐵來到愛德思門站(Aldersgate),福爾摩斯去敲店舖的門佯裝問路,騙出了一位年輕人開門;隨後華生醫師說:「很明顯的……我確信你的問路目的只是想要看看他。」福爾摩斯出人意表地說:「不是看他。」

 

   「那你看什麼?」

   「看他長褲的膝蓋部位。」

 

   現在我知道了,福爾摩斯為了確定心中假設來到嫌犯所在之地,用「騙門」的方式誘使嫌犯打開門;當嫌犯「主動」打開大門之時,他的全身衣著都將暴露在世人眼前(包括他長褲的膝蓋部位),他已無「合理的隱私期待」,未來在法庭上,他或他的律師將無法主張辦案者進行「非法搜索」,不能做為犯罪的證據。當然,私家偵探福爾摩斯並不具備公務員身分,而「私人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應」,不過這是另一個問題,你可以在本書的第一四五頁,讀到相關的討論。(完)

 

本文來源  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63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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