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16 15:44:53李如霞老師工作室

招考快報-農會(第二十次)新進人員即將招考:



 

各類農會人員考試本屆(第二十次)新進人員預定於100.12

考試升等人員於100.12考試

辦單位:省農會

簡章販售考前四~五個月‧報名日期:考前四個月※

《全國錄取率最高的就業考試!請把握機會!》

專精專辦:主辦各類農會人員考試全國最權威,務必指名選購!

一、錄取名額:100年新進人員二六0名。升等人員擇優錄取。

二、報名日期:預計100年8月販售簡章;100年8月報名。

三、甄試日期、地點、及科目:

日期:暫定於100年12月。

地點:台中縣大里市

筆試:共同科目:國文(含論文、應用文)、農會法

專業科目:

一、新進人員:(一)信用業務:會計學貨幣銀行學;(二)企劃管理:企業管理民法概要;(三)農事四健推廣:農業推廣學農業概論;(四)共同供運銷:農產運銷企業管理(其餘各類請來電洽詢)

二、升等人員:(一)信用業務:農會金融法則與信用業務實務;(二)企劃管理:會務行政有關實務;(三)農事四健推廣:農業推廣教育實務;(四)共同供運銷:供運銷業務實務(其餘各類請來電洽詢)

 

台灣省各級農會第十八、十九次新進人員考試科目表暨錄取人數

新進人員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學歷之類科

第十八次新進人員錄取人數

第十九次新進人員錄取人數

職等

七八職等

職等

職等

七八職等

職等

企劃管理類

會務

行政

(一)國文(論文及應用)AE005

(二)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AE010

(三)企業管理AE014★

(四)民法概要AE015★

不限類科

49

1

5

69

0

5

農地

銀行

(三)土地仲介與移轉稅賦概要

(四)農地利用法規概要

不限類科

7

0

0

6

0

0

農業推廣類

農事、四健推廣

(三)農業推廣學AE018★

(四)農業概論AE011★

農業相關類科

12

0

0

10

1

4

家政

推廣

(三)農業推廣學AE018

(四)家政學

家政相關類科

4

0

0

3

0

1

休閒

旅遊

(三)農業概論AE011★

(四)休閒遊憩概論

觀光、休閒、餐飲、教育、文學等相關類科

12

0

0

4

1

1

經濟事業類

共同供運銷

(三)產運銷AE012

(四)企業管理AE014★

農商、經濟、管理等類科

45

2

1

56

1

2

加工

製造

(三)食品加工

(四)工業管理

農商工醫理類科

6

1

1

11

0

0

信用業務

(三)貨幣銀行學AE016★

(四)會計學AE017★

農商、經濟、管理等類科

90

3

1

72

1

0

財務管理

(三)財務管理

(四)會計學AE017★

農商、經濟、管理等類科

7

0

0

11

0

1

保險業務

(三)民法概要AE015★

(四)保險學

農法理商、管理、社會科學等類科

5

0

0

6

0

1

資訊管理類

(三)電腦概論

(四)程式設計

AE020★

不限類科

23

2

1

12

1

1

            

 

 

  臺灣省各級農會第十九次新進及升等人員統一考試簡則 

一、依據:本簡則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9.2農輔字第○九八○一五三五七三號函備查修訂之「臺灣省農會辦理各級農會聘任職員統一考試作業要點」辦理。

二、報名與考試方式:

(一)應考資格:

1.新進人員:

(1)依員額出缺之農會所公告出缺員額之職務、等級並符合農會員工聘僱資格標準表現規定資格者

(2)員額出缺之農會對於符合應考資格者均應予以受理,不得拒絕報名參加考試。

(3)男性限役畢或免役者。

2.升等人員:

(1)應考第六職等升等考試,限農會現職等第七職等人員符合農會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第六職等應考資格及有關規定並服務滿三年以上者,經服務農會審查列冊向省農會報名,於複審合格後參加考試。另應考技工、工友晉升職員考試,限編制內技工、工友服務滿三年以上之現職人員。

(2)上述升等人員均以98年12月11日為計算服務年資截止基準日。

(二)報考方式:

1.新進人員:

(1)本次考試新進人員劃分六職等以上,七、八職等及九職等以下三種類別人員考試,由員額出缺農會分別申報,作為受理報考及錄用之依據。

(2)農會應將出缺員額、職務、等級及應考資格於接到臺灣省農會通知之日起7日內函報臺灣省農會,並按規定格式與臺灣省農會同時於報名前7日公告(基層農會並應於各農事小組重要地點張貼至報名截止日為止;臺灣省農會應刊登聯合報、中國時報及自由時報),並以副本抄送主管機關、上級農會、農事小組。

前項員額出缺農會對於資格、特別進用時間及試用標準有不同要求時,須詳細說明並辦理公告。

(3) 農會受理報名,其符合報考資格者,由該農會審查合格後彙整填列各類別報考清冊送台灣省農會辦理報考,如有審查不實情事,概由受理報名農會自負法律上責任, 其經錄(備)取者,仍應取消資格;對於符合應考資格者均應予以受理,不得藉故拖延或拒絕報名參加考試,如有藉故拖延或拒絕報名參加考試情形者,考生得直接 向省農會報名參加該開缺農會之考試。

(4)新進人員考試分筆試及口試,筆試依成績順序就員額出缺農會所開缺額篩選加倍人數,筆試合格人員並由省農會擇期辦理口試,並依筆試80%、口試20%計算總成績,其計算公式為:【(筆試總成績或加分後筆試總成績÷科目數)×80%】+【口試成績×20%】總成績達錄取標準者,省農會應按其類別及缺額列冊,通知員額出缺農會於三個月內依成績順序聘用。並得分別在各該農會出缺員額內評列備取人員,遇缺由各該農會依序聘用。錄取人員除有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情事者外,不得拒絕聘用錄取人員非經試用6個月期滿正式聘任者不得轉任至其他農會服務;報缺農會另有需要,得於該農會考試公告加註:「統一考試錄取人員非經農會正式聘任,且服務一定期間期滿,不得轉任至其他農會服務」等文字,服務之期限,至多以5年為限。

前項新進人員考試錄(備)取人員之獲聘資格,得保留至下次省農會新進人員考試公告日為止。專案考試錄(備)取人員獲聘期限由委員會另訂之。

2.升等人員:

(1) 農會現職第七職等報考第六職等升等考試暨現職技工、工友參加晉升職員考試者,由各該服務農會審查符合規定資格准予報考者應列冊檢同證明文件送台灣省農會經 複審書面資料合格後准予參加升等考試,如有審查不實情事,概由受理報名農會自負法律上責任,其經錄(備)取者,仍應取消資格。

(2)現職人員經升等考試成績合格者由臺灣省農會發給合格證書,由各該服務農會遇缺遴升。

前述新進及升等人員統一考試合格標準分數由考試委員會議依規定決定之,但不得低於各該類科之總平均分數,但技工、工友之錄取則依開缺農會該次該農會第九職等以下新進人員錄取總數錄取,但錄取分數不得低於各類科到考人數之總平均分數。倘開缺農會因故未能足額錄取技工、工友晉升職員名額,其剩餘名額將依各參與技工、工友晉升職員考試人員(含位開缺農會)成績順序錄取,錄取比例由統一考試委員會議決定。

(三)考試方式:

1.新進人員:分筆試及口試;筆試依員額出缺農會所開缺額加倍錄取,筆試錄取人員並由省農會擇期辦理口試。

2.升等人員:以筆試方式行之。

3.如欲延攬具有左列資格者,其考選日期及方式得由統一考試委員會另定之。

(1)六職等以上職缺,具有教育部認定碩士學位以上者。

(2)高等考試及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者。

(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者。

(4)經公務人員委升荐任或荐任升簡任之升等考試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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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爾剛 2020-01-11 01:04:28

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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