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0 18:33:54李如霞老師工作室
100年國家安全情報人員三、五等特考招考
100年國家安全情報人員三、五等特考招考
壹、報名日期:6/14~6/23
考試日期:9/17~9/18
貳、考試等別 類組 錄取員額 專業科目外國文
三等考試 政經組 3員 英文
社會組 3員 英文
國際組 5員 英文1員-德文1員-德文1員-日文1員
資訊組 5員 英文
電子組 2員 英文
數理組 3員 英文
小計 21員
五等考試 類組 錄取員額:
行政組 5員
社會組 4員
資訊組 8員
電子組 4員
小計 21員
參、應試科目:(一)三等考試
政經組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二、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 文) 三、外國文(英文)四、行政學五、政治學六、經濟學
社會組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二、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三、外國文(英文)四、中國大陸研究五、政治學六、社會學
國際組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二、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三、外國文(英文、德文、法文、日文)四、國際政治五、國際公法六、國際經濟學(含國際經貿組 織)
資訊組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二、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三、外國文(英文)四、計算機概論五、系統程式(包括作業系統)六、資料庫應用
電子組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二、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三、外國文(英文)四、計算機概論五、工程數學六、通訊系統
數理組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二、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三、外國文(英文)四、數論五、線性代數六、機率統計
(二)五等考試:
行政組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二、公民與英文三、行政學大意四、法學大意
社會組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二、公民與英文三、政治學大意四、社會學大意
資訊組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二、公民與英文三、計算機大意四、資訊處理大意
電子組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二、公民與英文三、電子學大意四、基本電學大意
四、應考資格:
(一)依法負有服兵役義務或服志願役者,須服畢役期,始得報考。但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退伍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二)年齡與學歷相關規定:
1、三等考試: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2、五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者。
(三)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一五五公分,女性不及一五○公分者。
2、視力:各眼裸視未達O.二,但矯正視力達一.O者不在此限。
3、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者。
4、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者。
5、血壓收縮壓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mm.Hg)者。
6、五官有嚴重畸形者。
7、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8、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9、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10、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11、患有精神病者。
12、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伍、備註
壹、報名日期:6/14~6/23
考試日期:9/17~9/18
貳、考試等別 類組 錄取員額 專業科目外國文
三等考試 政經組 3員 英文
社會組 3員 英文
國際組 5員 英文1員-德文1員-德文1員-日文1員
資訊組 5員 英文
電子組 2員 英文
數理組 3員 英文
小計 21員
五等考試 類組 錄取員額:
行政組 5員
社會組 4員
資訊組 8員
電子組 4員
小計 21員
參、應試科目:(一)三等考試
政經組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二、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 文) 三、外國文(英文)四、行政學五、政治學六、經濟學
社會組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二、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三、外國文(英文)四、中國大陸研究五、政治學六、社會學
國際組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二、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三、外國文(英文、德文、法文、日文)四、國際政治五、國際公法六、國際經濟學(含國際經貿組 織)
資訊組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二、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三、外國文(英文)四、計算機概論五、系統程式(包括作業系統)六、資料庫應用
電子組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二、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三、外國文(英文)四、計算機概論五、工程數學六、通訊系統
數理組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二、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三、外國文(英文)四、數論五、線性代數六、機率統計
(二)五等考試:
行政組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二、公民與英文三、行政學大意四、法學大意
社會組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二、公民與英文三、政治學大意四、社會學大意
資訊組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二、公民與英文三、計算機大意四、資訊處理大意
電子組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二、公民與英文三、電子學大意四、基本電學大意
四、應考資格:
(一)依法負有服兵役義務或服志願役者,須服畢役期,始得報考。但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退伍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二)年齡與學歷相關規定:
1、三等考試: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2、五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者。
(三)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一五五公分,女性不及一五○公分者。
2、視力:各眼裸視未達O.二,但矯正視力達一.O者不在此限。
3、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者。
4、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者。
5、血壓收縮壓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mm.Hg)者。
6、五官有嚴重畸形者。
7、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8、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9、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10、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11、患有精神病者。
12、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肆、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一千二百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六分三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七分鐘以內 |
總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
(一) | 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
(二) |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均不予錄取。 |
三) | 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總成績。 |
一、 | 本項考試錄取人員從事涉外工作,工作上必須派赴國外 ( 含戰亂、落後之艱苦地區 ) 。本項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經濟部暨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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