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審議通過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規則
考試院審議通過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規則,將於民國100年實施警察雙軌新制考試
考試院9日召開第11屆第102次會議,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警察初任人員考試將自民國100年開始,採行警校生與一般生分流考試制度,警察特考由警校生應試,一般警察特考(原基層警察特考)由一般生應試,其考試方式、應試科目同時配合應考對象不同,作配套修正。
考選部長賴峰偉表示,為改進警察人員考試制度,以拔擢適格專業人員從事治安維護工作,考選部前經配合用人機關需求,規劃研擬「警察人員考試制度改進方案」,並經98年6月4日考試院第11屆第37次會議審議通過。考選部旋即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研議各項改進事宜。案經多方討論並獲致共識,爰研修警察特考及基層警察特考二項考試規則,於99年7月13日報請考試院審議,經考試院召開3次全院審查會完成審查。
本次審議通過之二項考試規則,主要重點為:
一、應考資格:配合警察雙軌分流考試制度,擬定警察特考與一般警察特考應考資格。
二、考試方式:警察特考採筆試;一般警察特考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三、考試類組: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二等考試均設8類組,四等考試均設5類組,至三等考試部分,警察特考設14類組,一般警察特考設11類組。
四、應試科目:
(一)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二等考試同類組之應試科目均採相同設計。
(二)警察特考三等及四等考試以列考警察情境實務(概要)、警察(消防與災害防救、海巡)法規(概要)及依各類別核心職能設計之專業科目為原則。
(三)一般警察特考三等及四等考試依各類別核心職能分別列考5科及3科專業科目。
考選部表示,有關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需用名額之合理比例部分,經考試院綜合審酌各項因素後,決議三等考試一般生與警校生之錄取比例為14%與86%;四等考試一般生與警校生之錄取比例為30%與70%,3年後重新檢討分流比例。另同意消防署意見,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自102年起再依規定比例提報錄取比例名額,而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考量一般生已另有海巡特考進用管道,亦同意該署意見,需用人數不受比例限制。
考選部同時表示,俟考試院完成二項考試規則發布程序,將立即登載該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以供各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