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12 20:24:55李如霞老師工作室
李如霞老師99年警佐班第30期(第2類) 公文題(解析)
題目:內政部警政署來函(如文),徵求中央警察大學同學志願利用週休二日時間,到臺北市、臺北縣、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擔任預防犯罪志工工作,假設你是中央警察大學之業務承辦人,請問你如何為文處理? 內政部警政署 函 機關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一段7號 承辦單位:教育組 承辦人:警務正蘇大明 聯絡電話:(02)23214354 受文者:中央警察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警署教字第0990123456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本署為配合政府「全民拼治安」政策,加強預防犯罪宣導,請鼓勵 貴校學生利用週休2日至臺北市、臺北縣、桃園縣 政府警察局,從事警察志工,有意願者請於文到3日內,造冊送本署彙辦,請 查照。 正本: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副本:本署教育組 署長 王 卓 鈞
答:由於參加警察機關志工工作,執行預防犯罪宣導工作,符合警察大學理論與實務交流的教育理念,因此,本人如為本 案 之承辦人,在本案之處理作法上,基於時效性考量,擬簽稿(通報)併陳方式為文,作法如下: (簽稿併陳) 簽於學務處 99年7月10日 主旨:為協助警察機關實施預防犯罪宣導,擬鼓勵本校學生 利用週休2日至臺北市、臺北縣、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從事警察志工一案,謹簽請 鈞核。 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99年7月1日警署教字第0990123456號函辦理。 二、 內政部警政署前揭函略以:為配合政府「全民拼治安」政策,加強預防犯罪宣導,爰請鼓勵本 校學生利用週休2日 至 臺北市、臺北縣、桃園縣政府 警察局,從事警察志工。 三、 由於本校以培養警察幹部為宗旨,因此鼓勵學生參加警察機關志工,執行 預防犯罪宣導工作, 符合本校理論與實務結 合的教育理念,本案擬予同意辦理。 四、 為鼓勵學生踴躍報名,凡參加滿一學期者,擬予嘉獎一次,以資鼓勵。 五、 本案擬發通報予學生總隊,依附件格式調查學生報名志工之人數,據以回復內政部警政署。 辦法 一、 依說明三、四、五辦理。 二、 謹附陳通報稿一份,併請 核判 通報(稿)99年7月10日於學務處 文號:ooo 一、 為配合政府「全民拼治安」政策,加強預防犯罪宣導,請儘速調查學生從事警察志工之意願。 二、 從事志工時間:週休二日。 三、 從事志工地點:臺北市、臺北縣、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四、 學生凡參加本案志工工作滿一學期者,嘉獎一次。 五、 檢附調查表一份,請於文到二日內,依格式查復學生從事警察志工之意 願,逕送(免文)學務處,以憑辦理。 中央警察大學(長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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