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20 18:56:55李如霞老師工作室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第29 期正期學生組招生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第29 期正期學生組招生簡章

壹、 報名日期自99 年3 月底 日起至99 年4 月初 日止(暫訂報名日期)。(採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歡迎有志警察者提早準備)

貳、 報名地點:本校(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一五三號)。

參、 招生名額:

行政750名消防40名海巡80名

考生僅能依上表甲、乙組選擇其中一組報考,不得同時報考兩組。

一筆試科目:
1、 甲組(消防安全科):國文(含作文佔40%)、物理、化學、甲組數學、英文
五科。
2、 乙組(行政警察科):國文(含作文佔40%)、中外歷史、中外地理、乙組數
學、英文五科。
筆試地點:分台北考區及高雄考區各數個考場同時舉行

二初試(筆試)成績計算:
1、 甲組:國文加百分之五十計分,以一五○分為滿分;物理、化學兩科各加
百分之二十五計分,各以一二五分為滿分,其餘各科以一百分為滿分。
2、 乙組:國文、英文各加百分之五十計分,以一五○分為滿分,其餘各科以
一百分為滿分。

三、 報考資格: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女青年,年齡在25 歲以下(即中華民國74 年1 月1 日
以後出生),品貌端正,體格健全,身家清白,無不良紀錄及嗜好,學歷符合下
列規定者: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畢業或高級職業學校普通科畢業者。
二、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各類高級職業學校附設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
業進修學校畢業者。
三、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結業,並
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四、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或五年一貫制職業學校畢業者。
五、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畢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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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或實用技能班
三年段(原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七、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
或實用技能班三年段(原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
書者。
八、 持有國外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證件,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請
檢附合法翻譯社中文翻譯本)
九、 持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相當於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證明書者。
十、 凡具有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資賦優異學生,持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之
提早升學報考證明書者。
(二)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或實用技能
班三年段(原延教班)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三)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進修(補習)學校 (含空中
補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段(原延教班)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四)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結業,
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五) 陸、海、空士官學校常備士官班畢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比敘高職學
資,持有退伍證件者。
(六) 曾在五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2、四、五年級肄業,因故退學,持有原校四、五年級修業證明書附成績單
者。
(七) 曾參加考試院舉辦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於高普考之乙、丙等(或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持有考試及格證明書者。
(八)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程度及格證明書
者。
(九)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高級中學程度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
書者。
(十) 經國防部核准退伍軍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1、國防部所核發之知識青年
士兵鑑別考試高中程度及格,持有證明書者。2、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所舉辦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高中程度及格,持有證明書者。

3、軍中隨營補習教育高級中學程度結業,取得結業證明者。
(十一) 曾在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修畢日間部二年級第二學期或夜間部三年級
第二學期課程,可以升級,因故失學兩學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或轉學證
明書(肄業證明書無效)及成績單者。
(十二) 曾在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修畢日間部三年級第一學期或夜間部四年級
第一學期課程,因故失學一學年,持有原校修業或轉學證明書(肄業證明
書無效)及成績單者。
(十三) 曾在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日間部三年級第二學期肄業或夜間部四年級
第二學期肄業,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三年級第二學期或四年級第二學期修
業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十四)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五年以
上;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二
年以上;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技術士證資格;持有證書及證明
文件者。
十一、 陸、海、空士官學校常備士官班肄業,具有學歷資格十之(十一)、(十二)
及(十三)情形者,得比照是項規定辦理。
附註:1、高中(職)二年級在學生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三、四年級在學生,均不得以
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2、高中(職)休學學生,不得持「休學證明書」當作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四、 報考限制:
一、 具有下列身分者,不得報考:
(一) 現役軍人。(99 年9 月14 日(含)以前退伍者,請附中校以上主官證明正本
代替退伍令,得暫准予報名,入學時須補驗退伍令正本;惟報名時未取得退
伍令,依教育部訂頒「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第六條規
定,不得享加分優待)
(二) 各軍警院校學生因品操勒令退學或撤銷學籍者。
二、 凡大陸及民國87 年7 月1 日以後香港來台、民國89 年12 月20 日以後澳門來
台者,必須在台設籍滿8 年(含)以上,始得報考。
三、 入學前如發現其兵役、年齡、學歷證件或其他報考條件不符者,取消入學資格,
註冊入學後發現者,則予勒令退學。

陸、 報名手續:
一、 繳交費用:合計947 元 (報名費937 元、劃撥手續費10 元),繳交報名費使
用報名表所附存款單,繳費後請經辦郵局在繳費欄蓋上繳費郵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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