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自99年起加考英文及法學緒論(現職警察)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自99年起加考英文及法學緒論(現職警察)
考選部 98.08.27公告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附表「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最近一次於95年8月1日修正發布。嗣據98年2月19日考試院第11 屆第23次會議審議本部函陳「公務人員考試全面加考英文可行性專案報告」之決議,其中短期目標規定,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之普通科目應加考英文。
爰配合將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普通科目「中華民國憲法」,修正為「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並明定其占分比例。
另「檢肅流氓條例」業於民國 98 年 1月 21 日明令廢止,爰配合刪除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應試科目「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括弧內之「檢肅流氓條例」等文字,以符實際。
【附件下載】
99年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普通科目為:
壹、法學知識與英文(含中華民國憲法英文法學緒論)採用測驗題型
貳、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占分比重,分 別為作文占百分之六十、公文、測驗各占百分之二十。
參、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採用測驗題型
肆、警察勤務(問答申論題題型)
伍、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問答申論題題型)
陸、行政法 採用測驗題型
考選部定於99年8月10日至8月19日報名 99年11月13日至14日考試
分台北 台中 高雄三地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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