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肅流氓條例」重點整理(將於98年1月31日前廢止)
一、「檢肅流氓條例」重點整理
(一)檢肅流氓條例相關法制析論
基本規定
▲為【防止流氓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人民權益】,特制定檢肅流氓條例(檢肅流氓條例第一條)。
▲依檢肅流氓條例行使職權之公務員,應秉承檢肅流氓條例之制定意旨,就該管案件【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以求毋枉毋縱(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
【註:此即行政法上「有利不利一體注意原則」,同行政程序法第九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故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應就相對人有利與不利之處,一律加以注意。】
▲辦理流氓案件,由【行為地】或流氓【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負責(警察機關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作業規定第三點)。
▲直轄市政府警察局長、分局長、縣(市)警察局長、分局長負責辦理檢肅流氓工作及指導所屬貫徹執行之責;主管刑事業務之副局長、副分局長襄助之。刑警(大)隊及分局刑事組負責承辦檢肅流氓業務之責。
專業警察機關兼負【流氓行為事證之蒐集】,提供管轄之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處理,並予執行上之協助(警察機關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作業規定第四點)。
▲【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負責流氓之清查、蒐證、初審、提報、告誡輔導、列冊管制、通知或拘提、通緝到案、移送、抗告、停止輔導、註銷列冊之陳報、被移送人之解送執行感訓、受輔導人裁定拘留之執行及有關文書送達等工作(警察機關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作業規定第六點)。
▲【直轄市政府警察局】之權責如下:(警察機關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作業規
定第七點)
瀬【負責提報流氓之複審(審核)認定、聲明異議案件之決定、註銷列冊之核准】。
声【督導所屬警察分局辦理檢肅流氓案件工作之執行】。
▲【內政部警政署】之權責如下:(警察機關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作業規定第八點)
瀬【負責台灣省各縣(市)警察局及福建省金門、連江縣警察局提報流氓之複審(審核)認定、聲明異議案件之決定、註銷列冊之核准】。
声【流氓訴願案件之決定】。
斉【督導各級警察機關及協調有關治安單位辦理檢肅流氓案件工作之執行】。
流氓之審查、認定與告誡
▲檢肅流氓條例所稱流氓,為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破壞社會秩序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提出具體事證,會同【其他有關治安單位】審查後,報經【其直屬上級警察機關】複審認定之:(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
瀬【擅組、主持、操縱或參與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幫派、組合者】。
声【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介紹買賣槍砲、彈藥、爆裂物者】。
斉【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白吃白喝、要挾滋事、欺壓善良或為其幕後操縱者】。
静【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私設娼館,引誘或強逼良家婦女為娼,為賭場、娼館之保鏢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者】。
窃【品行惡劣或遊蕩無賴,有事實足認為有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習慣者】。
▲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所稱【其他有關治安單位】,為【法務部調查局及憲兵司令部】派駐【直轄市、縣(市)】之治安單位(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
▲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所稱具體事證,係指足以認明具有該條所定情形之一之下
列事證:(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
瀬【檢舉書、自白書】。
声【鑑定書】。
斉【談話筆錄】。
静【照片、錄音、錄影】。
窃【警察或治安人員之查證報告】。
摂【檢察官之起訴書或處分書】、【審判機關之裁判書】、【警察機關之處分書或認定流氓之文件】。
絶【其他證據】。
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所稱足以破壞社會秩序,係指其行為具有【不特定性】、【積極侵害性】及【慣常性】,對社會秩序足以破壞者而言。
▲【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會同【其他有關治安單位】審查流氓案件時,由其【主管長官】主持之(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
▲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各款流氓行為【逾三年者】,警察機關【不得提報、認定或移送法院】審理。
前項期間自流氓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檢肅流氓條例第三條)。
▲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複審及第十條審核流氓案件之警察機關,應就所提具體事證審查,並將其認定以【書面】通知【原報之下級警察機關】。
前項辦理複審流氓案件之警察機關,應設【流氓案件審議委員會】,由【警察機關、檢察官、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組成(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
▲初審會議之組成、召開方式及提報作業如下:(警察機關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作業規定第十五點)
瀬會議之組成: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辦理初審流氓案件,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及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之規定,由【直轄市警察分局長】、【縣(市)警察局長】會同所在地【調查處(站)】、【憲兵調查組】等單位主官組成【檢肅流氓審查小組】,以【會議】方式審查認定之
。
声會議之召開:
舗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召開「檢肅流氓審查小組」會議辦理初審流氓案件時,應由【直轄市警察分局長】、【縣(市)警察局】長主持。
簿初審會議召開時,得請原蒐證單位派員列席報告,惟應以【分局(或派出所、分駐所)】劃分梯次進行之,以防止洩密。
包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對經初審會議審查通過之流氓案件,應即由會審人員於流氓調查資料表簽章,備函檢具流氓調查資料表、提報【複審(審核)流氓名冊】及有關具體事證,提報其【上級警察機關】,並檢附流氓調查資料表(須有簽章)、提報複審(審核)流氓名冊各一份,副送【內政部警政署】(縣(市)警察局則副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宝初審會議【每月】應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後應製作書面紀錄隨案附送【其上級警察機關】及【內政部警政署】。
斉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對所屬警察人員發現【十八歲以上】之人,正在實施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時,經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十條之規定逕行強制到案者,得於到案後【二十四小時內】檢具流氓調查資料表一份及有關具體事證,逕報上級警察機關審核,資料應於到案後【十六小時內】先以電話傳真陳核,並同時檢附流氓調查資料表一份,副送內政部警政署。
静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對經初審會議審查通過提報複審及逕報審核之流氓案件,應依規定格式分別列冊,並就認定情形隨時註記管制;直轄市政府警察局應比照辦理。
▲複審會議之組成、召開方式如下:(警察機關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作業規定第十六點)
瀬會議之組成: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辦理複審流氓案件,應依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及內政部警政署訂頒【警察機關流氓案件審議及異議委員會編組要點】,設置【流氓案件審議及異議委員會】,以【會議】方式審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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