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對台灣警務人員的認知
前年八月左右,我第一次到警察局報案做筆錄,當時所遭遇的案件是這樣:我在網路上購買劍湖山入門票,當時是因為貪圖網路訂貨的便利,加上須要買七張票,就在露天拍賣找到一個賣家下訂。沒想到,遇到的是詐騙個體戶,利用的是「五鬼搬運法」的模式,詐騙人在A賣家下標金飾後,與A賣家面交,並謊稱是我的名字,而留A賣家帳戶給我匯款。導致A賣家帳戶被鎖,詐騙人將金飾變賣換現金,我則是破財,並以此類推受害者多達十數人。
不過我想說的是,當時我到派出所報案時是晚上十點左右,離開的時間竟是近凌晨兩點。當時我就已經體會到台灣的警務人員在「電腦打字」的部份十足的需要加強,再加上對於新型犯罪手法的不熟悉,網路名詞和流動狀況皆是一頭霧水,並且按照「標準格式」在做筆錄的狀況,開始讓我對警務人員沒有太大信心。加上我本身是原告或稱受害人,但整體的問案過程卻讓我有一種壓迫感存在,也許是警員的反應真的慢些,同樣的狀況我可能要描述三次以上,才有辦法轉成「格式內文字」而非真正的「據實描述」。我便起了一點疑問,這是台灣警務人員的水準嗎?而當時警察告訴我的是「你的錢等到破案之後會還給你的」,但何時破案呢?遙遙無期。
後來,過了很長一段時間(約超過半年),才收到些許回應,傳喚我到員林地檢署去當證人。我先說這之間,我到戶籍所在地管區的警察局領取訴訟文件時,該處警察用一種極傲、不屑的態度看我,並質問我要處理什麼業務,令人感覺到十分的不舒服,我是被害人,不是犯人。後來到偵訊庭時,經由另一個被害人(A賣家)敘述,我才知道整體的犯案過程,並且他比我更倒楣的是警察局跑了近十次,法院跑了五次,也一度被當成是犯人。再過一段時間後,得知嫌犯已經落網,並將詐欺案件判決結果書寄到我的戶籍處,算是圓滿落幕。但,我的錢呢?到現在還是沒有下文。
接著我來說這次房間遭竊的事件,警察一入門查勘當然先是詢問重點,但一口武斷的一定要問到:「什麼時候被偷的?」完全不聽我解釋:「我是分兩次被偷,第一次以為只是自己把現金失落,所以沒有報案;第二次重大物品遺失,並發現門鎖被撬,才確定被偷且報案處理。」後來,一樣請我移動到警察局做筆錄,這次稍微好些,大約一個小時左右就離開派出所,但這過程讓我還是有些話想說……
我不知道是不是多數的警察都這樣,但至少我遇過的,打字的方式至今仍使用舊式注音輸入法也就罷了,標點符號竟是用滑鼠從word符號表點取,並且不是按數字選字詞,也是用滑鼠去點擊。我很想告訴他,不如我幫你打會不會有效率一點?而筆錄的內容依舊是「標準格式」,該說這格式可以記載的「鉅細靡遺」嗎?我只能說,最終內容是我的兩次被竊發現時間被統一成一個時間,也就是報案當天,而我不確定的被竊時間因為太長,也就直接略過這樣。另外比較好玩的,我為何沒把機身編號、鏡頭編號告訴警局?因為他們連「Canon」都要我翻譯成「佳能」、「Tomron」要翻譯成「騰龍」……等等。
至於有關態度部份,竊盜案件這次的感覺好些,也許是比較常見,但也經常是許多人報案之後就沒有下文的案件,處理過程當然也就是按照公式化的程序,作筆錄、隔天採證這樣。其實我想強調的還是在於「便民」和「效率」這兩點上,有關態度的部份或許是我個人的神經質或敏感,但有關打字方式、公式化的辦案方式、報案之後的後續處理……等,讓我深深感覺台灣警察真的有很多該進步的空間,否則只會讓人對警務人員更加失去信心。
當然,我不否認人民的保姆在工作崗位時的艱辛,但在面對小老百姓的這些尋常案件時,不知能否多表現一些讓人看得見的進步和用心?畢竟我對警務人員的印象,已經快停留在上述的那些,以及「認真」抓交通違規,或是刁難小老百姓等等。寫出來是希望這種狀況能夠獲得一些正視,但,我也只是個小老百姓,說出來或許在短時間內也改變不了什麼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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