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11 10:54:43從事外匯車買賣的人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此辦法主要是看以下二條:
第2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小型車:指自用、營業或租賃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不包括救護車及幼童專用車)。
二、安全帶:指國家標準(CNS)3972定義之汽車用座椅安全帶,或符合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之安全帶。
第3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下列規定使用安全帶:
一、安全帶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二、每條安全帶僅供一人使用。
三、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四、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應搭配使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所稱之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並確實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後,繫妥安全帶坐於車輛後座。但如其體型可依第三款規定使用安全帶者,不在此限。
為什麼突然提到安全帶,因為從105年1月1日起,所有進口車必須要符合安全帶測試的法規了!如下:
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新型式M1及總重量小於三‧五公噸之新型式M2類車輛之座椅應裝設三點式安全帶。新型式N、M3及總重量大於三‧五公噸之新型式M2類車輛之前排兩側座椅應裝設三點式安全帶,其餘座椅應裝設三點式或二點式安全帶。
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各型式M1類車輛駕駛座應配備安全帶提醒裝置。車輛製造廠在其他種類車輛的駕駛座配備安全帶提醒系統,亦可依此規定申請認證。
安全帶提醒裝置(Safety-belt reminder):係指當駕駛人未繫安全帶時給予警示之裝置。此裝置包含未繫上安全帶之偵測及給予駕駛人的兩個階段警示:分為第一階段警示及第二階段警示。
視覺警示(Visual warning):係指以視覺信號(燈光、閃光或視覺顯示的符號或訊息)作為警示的方式。
視覺警示(Visual warning):係指以視覺信號(燈光、閃光或視覺顯示的符號或訊息)作為警示的方式。
第一階段警示(First level warning):係指當點火開關為開(無論引擎有無啟動)且駕駛人未繫上安全帶時作動的視覺警示。可附加選用聲音警示。
第二階段警示(Second level warning):係指當駕駛人駕駛車輛而未繫安全帶時作動的視覺及聲音警示。
未繫上安全帶(Safety-belt is not fastened):係指依製造廠說明,駕駛人安全帶未栓扣或由捲收器拉出織帶長度少於一00公釐的狀況。
車輛正常行駛狀態(Vehicle is in normal operation):意指車輛向前行駛速度高於每小時一0公里之狀態。
若安全帶提醒裝置設計有可短時間解除之功能,其解除方式應比安全帶帶扣接合或開脫的操作方式困難。當點火開關關閉超過三0分鐘後再度打開,此一安全帶提醒裝置的短時間解除狀態應被重新恢復。
若安全帶提醒裝置設計有可長時間解除之功能,其應有一連串的操作才能解除安全帶提醒裝置的作用,且僅能在製造廠的技術手冊上描述或僅能使用非車上配備工具(機械、電子式、數位式等)。
視覺警示應為連續或間歇訊號。
聲音警示應為連續或間歇的聲音訊號或語音告示。若使用語音告示,應確保語音告示之警示語言可為國內所接受,此聲音警示可由多個音階所組成。
聲音警示應使駕駛人可容易辨別。
當駕駛人未繫上安全帶且點火開關為開時,第一階段警示應使視覺警示作動四秒或更久。
當車輛正常行駛狀態,有下列至少一項的情況發生(或這些情況共同發生)且駕駛人未繫上安全帶,第二階段警示應使視覺及聲音警示作動三0秒或更久;若在未繫上安全帶的情況下此警示中止結束超過三秒,則其作動得不再適用此規定。
行駛距離大於設定距離門檻,此設定距離門檻應不超過五00公尺。此間車輛非於正常行駛狀態所行駛之距離不予採記在內。
速率大於設定速率門檻,此速率門檻應不超過每小時二五公里。
引擎運轉持續時間大於設定持續時間門檻,此持續時間門檻應不超過六0秒。第一階段警示持續時間及非於正常行駛狀態持續時間不予採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