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29 22:05:12張恆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96/04/23)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96/04/23)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 九六000二八四七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條文

第七條 簡任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薦任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