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30 00:42:04張恆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部分條文修正96/03/29

秘書處公關科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考試院院會今(29)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部分條文,規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人員,除駐外人員外,其餘人員的職務加給改依調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本案將於近日會銜行政院發布。

考試院張秘書長俊彥表示,依現行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人員,其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是依其銓敘審定的原職等支給。本次修正是因部分機關首長利用本項規定恣意調任人員,致有輪流取得高職等的不合理現象,由於加給屬於職務性給與性質,其支給應與所任職務相關,如調任低職等職務而仍支給較高職等加給,並不合理。另由於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或裁撤等組織調整,時有所任新職所支加給較原職為低的情形,為利組織改造工作推動,並保障當事人權益,對因組織調整產生的加給支領問題,亦應有明確規範,因此本次檢討修正本辦法相關規定。

本次修正第5條、第12條及新增第5條之1條文,要點包括:修正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人員,除駐外人員因其業務屬性及調派作業特殊,為配合職期輪調,凡由國外調回國內服務的駐外人員,於回國3年內加給仍依銓敘審定職等支給外,其餘人員的職務加給改依調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則仍依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另為保障現已調任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並依原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職務加給有案人員的權益,規定在本辦法修正施行後3年內,仍得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職務加給;增訂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等組織調整,致所任新職所支加給較原職低者,及主管人員調整為非主管人員,不合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均准予補足差額,並應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